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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员工承担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3-10-14 10:59阅读:
近日,有人咨询关于公司在发放工资、奖金时承担了个税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税企双方的内部,均有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均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局基本上均是按此答复执行的。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了第28号公告,其中第四条耐人寻味,“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那么工资、薪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当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肖宏伟在一篇分析中提到,“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企业多支付的人工成本,计入工资薪金更合理一些。28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是法制的进步,也是此公告的亮点。”。由此笔者联系到企业在非贸易付汇的过程中,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明确,“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上述多个角度来看,企业承担收款方的税款本身就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晰,应该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笔者对28号公告的'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理解为,一是在进行税务处理必须作为工资薪金处理,以足额缴纳个税;二是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工资薪金可能需要进入资本化项目(如地产企业),因此不可以直接进行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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