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标准:
1.资产规模标准: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最低认购金额标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例外标准: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为私募基金“跟投机制”创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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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划分:
1.《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型基金,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
2.《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200人以下。
3.《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须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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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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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标准:
1.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2.最低认购金额标准: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仅采用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最低认购金额两项标准,未对投资人的资产规模标准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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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既包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包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机构投资者,也计算在数量上限范围内。
这一点与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有所区别:信托计划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即,仅规定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没有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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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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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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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客户单笔委托金额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合格投资者仅采用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与资产规模两项标准:
1.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
2.资产规模标准: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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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单笔委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的制度。
各类集合投资产品,符合“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条件的,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如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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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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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比较特殊,将最低认购金额作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之一,同时,针对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设定了不同的标准与人数规定。
个人合格投资者: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机构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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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计入50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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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格投资者:没有数量限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可,标准即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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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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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比较概况:
1.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标准: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最低认购金额标准: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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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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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标准:
1.特定主体: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
2.最低认购金额:单一定向产品,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集合产品,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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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单笔委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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