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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畏艰险勇挑重担,敢为企业排忧解难

2024-08-26 16:33阅读:
案情简介

2016年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望铝业”)作为发包方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电二公司”)签订电厂土建及安装合同,包括涉案工程;2016年11月30日经多方磋商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与东电二公司签订《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电厂2×350MW续建项目8#机组土建及安装施工工程(II标段)汽机房及排外建筑工程分包合同》;2017年6月23日信邦公司与李某某东电二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于发包方希望铝业未批先建,导致了工程中途下马,造成实际施工人巨额工程款无法兑现。
2021年2月9日实际施工人李某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信邦公司等支付工程款1098万元。2022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29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某某对信邦公司的诉讼请求;2022年11月28日李某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2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23年11月2日李某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民申11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至此三级法院均接受我方信邦公司主张的答辩意见,成功为信邦公司化解了危机,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企业的合法
权益利益。

案件办理主要做法

信邦公司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后联系到肥城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协会指派老城法律服务所全权代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涉及面较广,又牵扯大量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另外,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案发工地处于内蒙古包头市,取证难度大。针对这一情况所主任张衍明立即召集所全体人员对案件进行详细梳理,认真研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一、 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掌握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
经查实,本案件发包方为希望铝业,总包方为东电二公司,分包方为信邦公司,信邦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李某某签有《劳务分包合同》,事实上该工程是有实际施工人李某某独立施工完成,自负盈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如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不得向信邦公司索要工程款。经查《建筑工程总包合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验收表、工程款拨付银行账单、各方协商解决工程款会议纪要等材料,初步认定发包方已向总包方足额拨付工程款总包方仅向信邦公司拨付部分工程款,且该工程款,信邦公司已全部拨付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信邦公司不负支付工程款义务。
二、 分析案情,查找法条、检索最高院同类案件裁判宗旨,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信邦公司不负支付工程款义务具体答辩意见书。
首先,代理案件所主任张衍明、法律工作者钱军第一时间与信邦公司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工程的来龙去脉,施工经过、工程款支付情况等,听取他们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意见。通过沟通进一步使代理人对于该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其次,查找法律依据、检索最高院同类案件裁判宗旨。(一)根据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本案真正发包人应为第三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第三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即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二)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被告东电二公司作为总包方,在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分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因此东电二公司也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对于工程造价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进行,原告未能按约定对工程进行造价,其违约显而易见, 原告诉请信邦公司赔偿违约金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检索最高院同类案件裁判宗旨。
三、为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代理人张衍明、钱军又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该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了本案相关证据,并提交了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证据,以及有利于我方的判例,使承办法官提前了解了我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通过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部位章程,全面知悉涉及的法律条文,为解决纠纷,维护企业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成效

通过上述一系列细致工作,使庭审顺利得以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某对信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一审细致扎实的工作,为下一步的各个诉讼环节打下了稳妥的基础,二审、再审答辩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均驳回了李某某对信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成功的为信邦公司化解了危机,切实有效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主要启示

首先,通过此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当代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建设工程案件频繁发生,问题多种多样,这就要求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及调解人员要有扎实的法律根基,要有调处纠纷的一定技巧。其次,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民间组织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三、是要围绕企业在法治、公平、正义上的需求,始终把企业的呼声作为第一工作要旨,努力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不断增强企业的幸福感、安全感。本案中,公司虽然成为被告面临巨额索赔,但代理本案人员并没有气馁,而是针对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的有利的意见,集思广益,努力找到突破点。最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入手,向法院依法提出有利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最终使得纠纷得到圆满处理,切实有效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肥城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张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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