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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事业单位不去,我傻了还是违约了?

2011-01-26 09:58阅读:
我参加F事业单位招考,非常顺利地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由于F事业单位急需工作人手,遂将考核移到报到以后开始进行。我接到通知后去报到,在F事业单位工作了1个月多几天后决定离开。在我决定离开前,F事业单位并未对我的档案进行考核,也未与我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合同。当我告知要辞职的决定时,F事业单位的招考部门要求我写一份书面申请书,并要求我支付3000的违约金。相关负责人通过电话向我口头传达政府和人事局的决定:因为我的离职,严重影响了日常工作开展,同时造成了本次事业单位招录工作的浪费,遂决定要我交付3000元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约定服务期的,第二十三条是关于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的。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招考单位可以约定由被聘任人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也应该仅限于以上两种情况,鉴于我所报考的岗位并不涉及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的问题,另外报到后所在单位也并未对我进行相关培训,我不能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我报到后,到我提交离职申请,前后1个多月的时间,都在单位上班。我不仅不应该承担违约金,而且还应当向单位要求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当然,以上分析都是假定“我去报到上班”这个事实是我本人对招考单位向我发出的上班要约的承诺,合同进入订立阶段。可是最终我们并没有签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仅仅一张招考单位发给我的就业介绍信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依据来界定它的效力。
退一步讲,招考部
门相关负责人是通过电话口头传达的决定,既然是行政处罚决定,就应该符合行政行为的程序法规定,有书面文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辩。当我亲自去找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个问题时,我被告知没有书面文件,就是口头决定。如果你不服的话,可以去行政复议、去纪委申诉或者去信访。
无论从合同违约方面来讲,还是从行政处罚方面来讲,F事业单位似乎都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最起码的是,F事业单位在程序上有很多漏洞和瑕疵,这已经影响了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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