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史》和1982年的一篇题为《主体与权力》的重要文章中,福柯就曾对自己的“权力”概念有过若干的界定。按照福柯的说法,首先,权力是一种行动“方式”,一种一些行动校正另一些行动的方式。行使权力就是“建构可允许他人行动的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福柯将权力规定为行动方式有两层反传统的用意:其一,是反对将权力等同于“暴力”的传统权力观;其二,是反对进行事实分析的传统权力观。
在福柯看来,“权力”与“暴力”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暴力没有为受害者在屈从与不屈从之间留下任何选择的空间,他服从也得服从,不服从也得服从。用福柯的话说就是,在遭受暴力的情况下,受害者是被当作行尸走肉而不是被当作决策者来对待的。他被看作是一个物体,而不是一个其行为将会发生影响的人。福柯的原话是:权力“是一种行动方式,它并不直接、立即施于他人身上。相反,它施于他们的行动上:行动作用于行动……而暴力关系则作用于物体或事物上”。
福柯采取了一种反事实的权力分析,这不仅表现在他的“建构行动”的观念上,而且也更直接地表现在他的下面一段话上:如果一个人能够被诱导讲话,当他最终只能求助于管住舌头,那么,他的自由将隶属于权力。换句话说,一讲到权力便预先假定,如果不是由于权力拥有者,权力主体将会另有一番行动。
第二,权力仅仅是自由主体的事。这意味着在福柯看来,将他人始终看作是一个行动的人,是权力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权力仅仅是在自由主体之间行使的,是仅仅就他们都是自由的而言的。当人身处枷锁中的时候,奴役不是一种权力关系。”福柯这里所声称的奴隶不再是自由的是有所指的,是针对萨特的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福柯将权力规定为行动方式有两层反传统的用意:其一,是反对将权力等同于“暴力”的传统权力观;其二,是反对进行事实分析的传统权力观。
在福柯看来,“权力”与“暴力”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暴力没有为受害者在屈从与不屈从之间留下任何选择的空间,他服从也得服从,不服从也得服从。用福柯的话说就是,在遭受暴力的情况下,受害者是被当作行尸走肉而不是被当作决策者来对待的。他被看作是一个物体,而不是一个其行为将会发生影响的人。福柯的原话是:权力“是一种行动方式,它并不直接、立即施于他人身上。相反,它施于他们的行动上:行动作用于行动……而暴力关系则作用于物体或事物上”。
福柯采取了一种反事实的权力分析,这不仅表现在他的“建构行动”的观念上,而且也更直接地表现在他的下面一段话上:如果一个人能够被诱导讲话,当他最终只能求助于管住舌头,那么,他的自由将隶属于权力。换句话说,一讲到权力便预先假定,如果不是由于权力拥有者,权力主体将会另有一番行动。
第二,权力仅仅是自由主体的事。这意味着在福柯看来,将他人始终看作是一个行动的人,是权力关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权力仅仅是在自由主体之间行使的,是仅仅就他们都是自由的而言的。当人身处枷锁中的时候,奴役不是一种权力关系。”福柯这里所声称的奴隶不再是自由的是有所指的,是针对萨特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