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对于境内关联交易的处理原则: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怎样理解?税总文件未做任何解释。
对“实际税负相同”的两种理解:
1、境内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且没有单方享受地区优惠税率或者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0年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中对“实际税负”的解答: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该解答是针对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即资本弱化免调整条款)的答复,理论上应该可适用于对各种类型关联交易下“实际税负”的判断。
另外,浙江国税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规定,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资金,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浙江国税将“实际税负相同”的适用局限在省内企业之间,根本不理睬税总规定其适用于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规定,明目张胆啊,中国的税务乱象可见一斑。
2、境内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没有单
“实际税负相同”怎样理解?税总文件未做任何解释。
对“实际税负相同”的两种理解:
1、境内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且没有单方享受地区优惠税率或者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0年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中对“实际税负”的解答: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该解答是针对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即资本弱化免调整条款)的答复,理论上应该可适用于对各种类型关联交易下“实际税负”的判断。
另外,浙江国税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规定,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资金,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浙江国税将“实际税负相同”的适用局限在省内企业之间,根本不理睬税总规定其适用于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规定,明目张胆啊,中国的税务乱象可见一斑。
2、境内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没有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