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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销假制度

2015-01-26 09:22阅读:
教师请销假制度
1、幼儿园工作人员外出,必须向园长请假,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病、事假3天内由园长审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园领导研究决定。病假必须持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并按医生建议,视情批假。
  3、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临时请病、事假者在本班内调整好后再按程序请假。
  4、开学、期末及大型活动期间(如春秋游、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六一、国庆、元旦、领导参观视察等)原则上不准请假,除非大病住院(医院住院证明)、直系亲属离世,否则全园通报批评。
  5、周一例会请假相当于请假半天。(例会是幼儿园上周工作总结和 本周工作布置的主要会议,缺一人都意味着工作布置不全面,对园里的工作影响很大。)
6、请假人员休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对待,每天扣200元,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工资。旷工5天(含)以上,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7、教职工的婚假、产假(符合计划生育)、丧假(针对直系亲属)按中心小学的规定走。
  8、病、事假的有关工资待遇补充规定:
(1)请假1天扣100元。请假天数的确定:从请假第1天至上班销假后止,不及时销假视为请假中。
(2)
请病、事假者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含),扣除相应工资;10天以上者,除扣(含)请假期间工资外,再扣除期末当月工资的50%
  (3)住院治疗需连续请假1个月,发月工资总额的50%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发月工资总额的40%3个月以上,视情处理。
(4)连续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1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并不再办理各类保险。
本制度从2015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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