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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药家鑫案赠款风波:杀人不过头点地

2012-02-09 23:10阅读: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的代理律师张显发出第一个《关于接受药庆卫赠与二十万元的声明》时,我就跟老公讨论张家人可不可以接受药庆卫的赠与,在听完我简单的叙述后老公(他并未关心过该案件)给出了意见:一,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药家鑫犯案时年龄已经超过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妙家人可以向药家鑫提起民事责任赔偿,鉴于药已经被执行枪决,药父也没有义务替其子赠与20万元给张家。
而我的意思是“杀人不过头点地”,既然药家鑫已经付出生命的惩罚,张家人所希望的目的已经达到。从法理上说,药庆卫并不欠张家人的任何钱财,当初视为赠与的20万元款项,只是要买自己儿子一条命,当这个目的没有达到的时候,不管药父之前如何承诺都有权撤销赠与;从情理上说,双方家庭都想尽快走丧子、丧女之痛的阴影,纠缠于此对大家都没有什么好处,只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
今天再次看到张显发出《关于我们一家为什么声明接受药庆卫“赠与”20万的说明》的博文后,联想昨天张显及张妙家人前去药庆卫家要钱闹事,场面失控的视频中张显说:“:我今天是来围观看热闹的,我不是主角,今天的主角是他们”一句话就曝露出其为人不道德的一面。作为律师代理人应该明白自己的一言一行应法律的框架及
律师执业规范下进行,而此次张显律师明显违背了职业道德与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一、积极鼓动当事人诉讼帮当事人代理诉讼是律师入的直接来源,但该案中,张显却有明确的个人目的,意在转移公众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案的宣判视线;二、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明知索要20万元的赠款不合理的情况下,张显仍然陪同张妙家人前往闹事,导致张家人片面认为诉求合法,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激化了矛盾,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作为律师也应该恪守“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诉求,张显要有告知原告的责任,并从中调解,并不是一味的在网络上发表攻击言论或者在旁边煽风点火,令事态激化。在2011425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时,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张妙家人明确他们的一贯立场:不愿接受带有血的钱,不愿要药家鑫家的钱,更摆出了“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的气概。笔者想问的是就连法院宣判的民事赔偿款都未要,何况这笔只是药父赠与的款项,张家人更不能没脸没皮的索要。
同时,我们媒体的报道中,没有接受药家赔偿款的张家人却接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其中上海学者傅蔚冈募集54万,记者周斌发起的张妙孩子成长基金约募集22张显本人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部分网友的零星捐款直接寄到张家。对于此番张家索取赠款的理由是捐款不够用,花光了,我想公众更关心的是自己当初的爱心及同情心有没有被人利用。
而在张显今天发表的博文里,看到了他理屈词穷的一面,把致药家鑫于死地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中央电视台的高调介入和李玫瑾的“超级”点评,你难道没有想过趁机沽名钓誉?没有想过摆出救世主的模样?在昨天视频发布出来一面倒支持药庆卫的舆论下,笔者以为张显本人应该有所收敛,但没想到,张显反而写出一篇激情扬溢、人神共愤的言辞来,像这样的文章绝不是出自农村人的张家人之口,完全是张显经过深思熟虑、精心润色的倒打公众道德一耙的苦心之作。可惜,今日不同往日,张显已经失去道德舆论的制高点,“先要人偿命,后要人偿钱”的无耻行为令得当日支持张显的人纷纷倒戈相向。
最后,我想套用张显博文里的一段话:踩着药家鑫的生命,张显成为诉讼名人。踩着药家鑫的亡灵,同时踩着一路支持张家人的网络大众的爱心,农村人成为难缠名人。换言之,药家鑫用刀子杀人,张显却用“舆论”践踏爱心。他用“爱心”博取世人同情,煽动世人对农村人仇恨,想利用世人的仇恨之火将农村人烧得体无完肤。如果药家鑫泉下有知今日之事,定当从棺材里走出来与张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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