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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无须迟疑 无心之失切勿卸责

2010-09-15 09:43阅读:
http://www.gd.chinanews.com.cn/2010/2010-09-11/2/56795.shtml
中新广东网9月9日电 题:拾金不昧无须迟疑 无心之失切勿卸责
  作者 罗爱红
  9月7日晚,浙江卫视《新闻深一度》栏目播放了一期名为“一枚钻戒引发的案件:捡还是不捡?”的节目。 讲述了一名女士王某丢了一个钻戒,一男士张某在路上捡到了,看了看认为是假的,就随手又扔了,被法院判决张某赔偿4.6万元。法律解释,捡到后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最后的节目结论是,律师建议,不捡是最好的选择!
  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此事一出,人们下次看见他人遗失的物品时,不禁迟疑,是该捡还是不该捡?拾金是否不昧的问题可能得远远退到是否拾金的问题之后了。
  纵观整个案件,无非有以下几个疑点。一是失主遗失证据模糊,证明其遗失钻戒的视频里,用一道亮光说明她遗失的这个行为,视频模糊,证据不够确切。二是,女士虽然提供了发票及销售商开具的证明,但无法证实她口中所谓遗失的戒指凭就是那枚价值4.6万元的戒指。三是该男子捡到钻戒,说自己以为是假的,随手丢了。为自己喊冤,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心之失,就存在故意丢弃的嫌疑。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据这项条例来判决张某赔偿王女士4.6万元。
  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张先生表示,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正确与否,但是在责任承担上让张某全部承担确实有待商酌。一方面,张某拾得他人财务时,既没有联系失主,也没有移交相关部门,随手扔之,个人确实存在过失。但同时,另一方面,失主也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法院在判决时更应该从张某是否从中得到利益方面去调查考虑,调查之后或许会有更为直观的证据。
  纵览整个案件,张某未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已经构成故意违反法定义务行为。法律依据概然性,判断哪个行为的可能性最大来判决行为是否成立,从法的角度考虑,王女士必然胜诉。
  张先生建议,该男子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去强调自己是无心之失,而不是去推卸责任,法律上已经有明文规定,想要推掉肯定不可能,推卸责任只能显得更加可疑。相反,退而求其次,换个角度,如果去说明自己无心之失,法官会酌情考虑,可以相对减少损失。
  依据律师的建议,这类问题相对来说已经很明晰。在遇到他人遗失物时,拾金不昧最起码的道德。如果存心藏匿,也就理应赔偿。如果是由于无心之失时,走全责推卸路线肯定行不通,不如退而求其次,说明自己的无心之失,以情动之,私了或在法庭上无疑都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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