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练习题
2013-12-31 22:34阅读:
课堂练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IF术语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表示(
)
A 卖方必须在指定目的港交货
B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
C 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D 卖方应投保较高的保险险别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定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
)
A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B 合同在不同的国家签订
C 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D 标的物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3、根据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责任、风险和费用: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凭证;
2)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不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和货物的保险费用;
3)依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与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转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该术语应为下列哪个或哪些国际贸易术语( )
A.FOB
B.CIF
C.CFR
D.DDU
二、论述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哪些违约救济措施?如何确定违约的赔偿数额?
P74~ P79
三、案例分析
1、201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出售。201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201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1、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约定,B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付货物,而B却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A也没有同意B所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构成了违约。
2)针对此种情况,A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因为B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A可以采取的针对措施有:
第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除非买方撤销了合同。第二,撤销合同,向卖方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就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润,要求卖方赔偿,第四,可以补进货物,并就因此而多支出的部分要求卖方赔偿。
2、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依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以下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的问题:
1)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中,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2)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如何转移?
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根据公约,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3、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题:
1) 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本身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会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将会败诉。若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n
1.2008年6月5日,B公司接到A公司以信函方式发出的要约,称其有某型号的机器一台,价格为两万美元。当天,B公司也以信函方式向A公司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两万美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机器一台,信函于6月7日到达A公司。
n
问: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n
n
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n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发出的信函都为要约,B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信函虽然与A公司要约的内容一致,但并不是针对A公司的要约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承诺,故合同并不成立。
n
交叉要约,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通常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n
n 2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
n
问: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1)乙单位不构成违约。
(2)因为合同尚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2012年10月,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售10000公吨一级大米,由于转载问题,中国公司实际交付11000公吨大米。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法国公司可以(
)
A拒收全部11000公吨大米,宣告合同无效
B收取11000公吨大米,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1000公吨大米按合同规定的单价付款
C
收取11000公吨大米,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1000公吨大米按市场价格支付货款
D收取10000公吨大米,对卖方多交的部分拒收
BD,考点:卖方多交付货物的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付款。”买方享有是否收取的主动权或选择权,但在收取多交部分的价格上却不能做出选择。拒收时,买方只能拒收多交的部分,不能全部拒收。
4.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题:
1、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n 5.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3批交货。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
n
问:A公司能否撤销整个合同?为什么?
n
n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中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n
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在德国B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6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
请问:1、“比西”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2、暴风雨造成的仪器湿损的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比西”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暴风雨造成的仪器的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常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外的意外部分损失。这部分损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承运人可以免责,因为暴风雨属于天灾,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
n 7.
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n
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8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问:(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000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B公司出口成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支付货款。2月16日收到B公司同意购买的回电,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B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大连港,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交由远洋运输公司承运。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
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货物运抵波士顿,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
1)该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该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3)货物被烧受损,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4)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谁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
5)开证行可否依据货物损坏的事实及买方的要求,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拒付?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范围。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
2)合同于2月20日成立。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B公司收到A公司承诺时合同成立。
3)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根据CIF属于,货物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本案货物被毁发生在越过船舷以后,故应由B公司承担损失。
4)运输保险应由A公司办理,并由它支付保险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5)货物损坏事实存在,但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实际上损坏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法律关系解决,如保险。即使买方提出拒付要求,开证行业不应拒付。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