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捭阖篇》原文中的难解内容之四
2014-10-05 22:27阅读:
这句原文的译文是《捭阖篇》现代版译文中错误最多的一句译文,让人简直不敢恭维这些现代译者的古文翻译水平。
故与阳言者依崇高,与阴言者依卑下;以下求小,以高求大。
阳:名词,指称捭阖的言论中“言善”的言论。依:动词,可译为:依靠。言:动词,可译为:言说。崇高:形容词转称言谈举止,可译为:高大的言谈举止。阴:名词,指称捭阖的言论中“言恶”的言论。卑下①:形容词转称言谈举止,可译为:谦卑的言谈举止。下:形容词转称地位,可译为:低位。求:动词:可译为:谋求。小:形容词转称游说之事,可译为:小的游说之事。高:形容词转称地位,可译为:高位。大:形容词转称游说之事,可译为:大的游说之事。
本句原文同属“捭阖的原则”层面的内容,也是该层面中的第二句内容;主要讲的是:在应用捭阖时,必须遵循的两大原则。本句原文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分句,古本的注释者是将本句原文划分为上下两句内容而注释的,其中:
上句原文“故与阳言者依崇高,与阴言者依卑下”的古本注释是:“谓与阳情言者,依崇高以引之;与阴情言者,依卑小以引之。①”其大意为:(原文)说的是,与阳性情(臣下)言说的君王,要依靠崇高(的阳言)来引导臣下;与阴性情(臣下)言说的君王,要依靠卑下(的阴言)来引导臣下。
下句原文“以下求小,以高求大”的古本注释是:“阴言卑小(下),故曰‘以下求小’;阳言崇高,故曰‘以高求大’。”其大意为:阴的言论卑小(下),所以(原文)说“以下求小”;阳的言论崇高,所以(原文)说“以高求大”。
在本句原文的古本注释内容中,古本的注释者将原文中的第一组关键词“阳”和“阴”,分别注释为“阳情”和“阴情”,说的是:阳性情和阴性情的臣下;将原文中的第二组关键词“崇高”和“卑下”,分别注释为“阳言”和“阴言”,说的是:君王引导臣下的言论;将原文中的第三组关键词“下”和“高”注释为“卑下”和“崇高”,并与“阴言”和“阳言”等同,说的也是:君王引导臣下的言论。虽然,古本的注释者没有诠释本句原文中第四组关键词“小”和“大”所转称的事体,但可以从上一句和下一句古本注释的内容中推导出原文中的“小”和“大”,说的就是:君王取得臣下内心所思慕实情的大小。然而,笔者并不认同本句古本注释的内容,而且还认为针对本句原文中四组关键词的注释内容,存在着较大的解读错误,其中:
第一,古本的注释者将本句原文中的“阳”和“阴”诠释为“阳情”和“阴情”,就是因为在理解“阳”和“阴”所指称的事体上存在着较大地偏差,才出现的解读错误。为什么呢?
首先,在上句原文“捭阖之道,以阴阳试之”的内容中,鬼谷子指出:凡是应用“捭阖”时,都要用“阴阳”来试探对方;而在本句原文“以阳言”和“以阴言”的内容中,鬼谷子又指出:或用“阳”来言说、或用“阴”来言说。又由于在应用“捭阖”时,只能通过言说(“言”)来试探对方(“试之”),所以本句原文中的“阳”和“阴”所指称的事体,不但与上句原文中的“阴阳”所指称的事体相同,并且还具体应用在本句原文的言说(“言”)的行为中。
其次,在《捭阖篇》中,鬼谷子从未按人的不同性情,将游说者划分为或阳性情、或阴性情等两类人;而是按人的不同才品,将游说者划分为“贤、不肖;智、愚;勇、怯”等三类人。由于,按照人的才品来分类划分的游说对象,不但能突显游说对象个人才品的重要性,而且还能囊括所有的游说对象;又由于,无论是阳性情的游说对象、还是阴性情的游说对象都具有个人才品,所以在分析游说对象时,游说者只需考虑他的才品便可,而无需考虑他的性格属性。其实,在《权篇》和《谋篇》的内容中,也谈及到了分类划分游说对象的事宜,但仅仅也是在按才品分类划分游说对象的基础上或重申或细划而已。
再三,在本句原文“与阳言”和“与阴言”中,虽然原文的介词是“与”,但因上古文言文中的“与”和“以”通用,再加上“与阳”和“与阴”说的是用来言说的不同内容,所以本句原文中的“与”应为“以”,而“与阳言”和“与阴言”应为“以阳言”和“以阴言”。也就是说,本句原文中的“以阳”和“以阴”分别充当动词“言”的工具状语,并修饰和说明“言”的行为。又因为在《捭阖篇》中,原文“言长生、富贵、尊荣……,为阳”说的是,“言善”的行为“为阳”;原文“言死亡、忧患、贫贱……,为阴”说的是,“言恶”的行为“为阴”。因此,本句原文中的“阳”和“阴”所指称的事体就是“言善”和“言恶”的言论,也是上句原文中的“阴阳”所指称两个事体中的捭阖的言论。
最后,本句原文中的“阳”和“阴”不是指称阳性情和阴性情的人,而原文“以阳言”和“以阴言”说的就是,或用“言善”的言论来言说、或用“言恶”的言论来言说。
第二,古本的注释者将本句原文中的“崇高”和“卑下”诠释为“阳言”和“阴言”,就是因为在理解“崇高”和“卑下”所转称的事物上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才出现的解读错误。为什么呢?
首先,在古本的注释内容中,古本的注释者明确地指出“阳言崇高”和“阴言卑下”,也就是说,古本的注释者认为:“崇高”所转称的事体就是那些具有阳属性的言论,而“卑下”所转称的事体就是那些具有阴属性的言论。同时,从古本注释的内容中可以推论出:所谓的“阳言”就是指类似于原文“长生、富贵、尊荣……”中的内容;而所谓的“阴言”就是指类似于原文“死亡、忧患、贫贱……”中的内容。然而,所谓的“阳言”并不一定就“崇高”,所谓的“阴言”也并不一定就“卑下”。比如:司马迁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报任安书》)说的就是,人的死亡有的比泰山重,有的却比鸿毛轻。由此可见,在某一特定的条件下,“阴言”中的“死亡”既可以表现为崇高,又可以表现为卑下。所以,在本句原文中,“崇高”转称的事体不是“阳言”;“卑下”转称的事体也不是“阴言”。
其次,本句原文中的“依”表明“崇高”和“卑下”所转称的事体,必须是让游说者唯有能依赖的关键。战国时期,在构成游说者的群体中,无论是游说策士、还是行人使者,唯有能依靠的关键只能是自身的言谈举止。因为,言谈举止既能反映游说者的综合素质,又能反映游说者的举事能力,还能起到烘托游说内容的关键作用。又因为,战国时期是资迅、交通都非常落后的年代,游说者在地位和资源都远不及游说对象的情况下,游说者的言谈举止也就自然成为了能否成功游说的唯有能依赖的关键。例如:《左传·昭公十一年》就记载了一则周王朝的使者单成公,在奉命出使晋国的行程中,因他的言谈举止与身份地位不相符合,而引发晋国叔向(负责外交事务的卿大夫)批评的故事。
公元前531年秋,单成公代表周景王出使到晋国传达王命,并与晋国的掌权者卿大夫韩起会晤。双方会谈时,单成公的目光向下,讲话迟缓而有气无力,其言谈举止表现为心不在焉。当时,在场负责晋国外交事务的大夫叔向非常不满他的言谈举止,十分反感的说:“单成公大概要死了?朝见和会见的言谈举止都必须符合规定的礼仪,使者的言语,一定要让在座的人都能听到,并且条理分明;使者的目光,不超过衣领交会、衣带交结的中间,并且仪容端庄。言语是用来发布命令的,仪容是用来表明态度的,做不到就有过失。现在单成公作为周天子的百官之长,在盟会上发布天子的命令,可是他目光不高于衣带,声音一步之外就听不清,仪态不够端庄,言语缺乏条理。不端庄,就不恭敬;声音不清楚,别人就无所适从,看来他已经没有精神了。”
而在《战国策》所记载的“苏秦游说燕昭王”、“范雎游说秦昭王”、“蔡泽游说范雎”等精典故事中,那些战国时代著名的游说策士,无不是依靠自己的言谈举止来说服游说对的。所以,本句原文中的“崇高”和“卑下”转指游说者的言谈举止。
再三,在本句原文的内容中,鬼谷子将“崇高”当着是游说者用“言善”的内容来言说的唯有依赖;将“卑下”当着是游说者用“言恶”的内容来言说的唯有依赖,这也充分说明了鬼谷子看重“崇高”和“卑下”在说事中的关键作用是,而鬼谷子看重“崇高”和“卑下”的思想源自于稷下学宫的黄老之学。稷下学宫黄老之学说:“夫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知崇履卑,崇效天、卑法地。”(陈应鼓《周易今注今译·系辞上》)说的是,《周易》是圣人用来光大美德和增广事业的;(圣人)了解崇高和履行卑顺,是因为崇高效法天而卑顺则效法地。由此可见,鬼谷子看重“崇高”和“卑下”的关键作用,不但秉承了黄老之学的哲学思想,而且还将其应用在游说学中。
最后,本句原文中的“崇高”和“卑下”不是指“阳言”和“阴言”,而是指游说者的言谈举止;而本句原文中的“依崇高”和“依卑下”说的是,依靠高大的言谈举止和依靠谦卑的言谈举止。
第三,古本的注释者将本句原文中的“下”和“高”诠释为“卑下”和“崇高”,就是因为在理解“下”和“高”所转称的事体上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才出现的解读错误。为什么呢?
一是因为,本句原文中的“下”和“高”不是指“卑下”和“崇高”。在本句的古本注释内容中,古本的注释者不但将原文中的“下”诠释为“卑下(小)”,而且还将“下”注释为“阴言卑下(小)”;不但将原文中的“高”诠释为“崇高”,而且还将“高”注释为“阳言崇高”。然而,本句原文中“下”不是指“卑下(小)”的简称,与“卑下”和“阴言”所转称的事体也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下”不能诠释为“卑下”,更不能认为“下”就是“阴言”;本句原文中的“高”不是指“崇高”的简称,与“崇高”和“阳言”所转称的事体也有根本的区别,所以“高”不能诠释为“崇高”,更不能认为“高”就是“阳言”。
二是因为,本句原文中的“下”和“高”所转称的事体是游说者的地位高低。在本句原文中,“下”和“高”分别充当介词“以”的宾语。由于在应用捭阖(“以阴阳试之”)的语义环境条件下,原文中的“以下”和“以高”不能充当表示工具的状语,而只能充当时地背景句的主语;又由于游说者所处的社会地位,特别是游说者在游说对象心目中的地位,直接决定了游说者所能游说之事的大小;所以,原文中的“下”和“高”所转称的事体是:游说者的地位高低。其中:下,与“高”相对,取“地位低”的义项,可译为:低的地位;高,与“下”相对,取“地位高”的义项,可译为:高的地位。
由上可见,本句原文中“下”和“高”所转称的是:游说者地位的高低;而本句原文中的“以下”和“以高”则分别说的是,(游说者)处在低的地位和处在高的地位。
第四,古本的注释者将本句原文中的“小”和“大”,诠释为臣下内心思慕的大小实情,就是因为在理解“小”和“大”所转称的事体上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才出现的解读错误。为什么呢?
一是因为,本句原文中的“小”和“大”不是指臣下内心所思慕的实情大小。古本的注释者在本句注释的内容中,并没有注释“小”和“大”的含义,也为后人留足了解读的空间。然而,从上句古本的注释内容“以阴阳之言试之,则其情慕可知”中可以得出,君王试探臣下的目的是要解臣下内心的实情;从下句古本注释内容“阴阳之理尽,小大之情得”中也可以得出,只要君王说尽了阴阳的道理,就可以完全掌握臣下内心的实情。由此可见,古本的注释者是将原文中的“小”和“大”看着是臣下内心的实情的。但是,要是将原文中的“小”和“大”解读为臣下内心实情的大小,根本就无法诠释“以下求小”和“以高求大”的含义;因为在“生死存亡”都是古人大事的情况,用阴言来谋求臣下内心小的实情(“以下求小”),和用阳言来谋求臣下内心大的实情(以高求大)就会在语义逻辑上出现根本性的错误。笔者认为,这也是古本的注释者为什么会在本句古本的注释内容中回避注释“小”和“大”所指称事体的根本原因。
二是因为,本句原文中的“小”和“大”是指游说之事的大小。在上句原文中“以阴阳试之”的先决条件下,本句原文中的“小”和“大”分别充当动词“求”的宾语。由于本句原文中的“求小”和“求大”,不是“以下”和“以高”的中心语,而是充当背景句的谓语,所以“小”和“大”是指“以下”和“以高”的状态下,游说者所谋求事体的大小。又由于在说事的过程中,游说者所谋求事体的大小,并不取决于他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他在游说对象心目中的地位高低;同时,游说者的说事行为也集中反映在大大小小的游说之事上,所以原文中的“小”和“大”转称游说之事的大小。其中:小,与“大”相对,可译为:小的游说之事;大,与“小”相对,可译为:“大的游说之事”。
由上可见,本句原文中的“小”和“大”转称游说之事的大小;而原文中的“求小”和“求大”则说的是,(游说者)谋求小的游说之事和谋求大的游说之事。
从句子句法的构成来看,本句原文是一句多层次复句。在主一级的复句中,本句原文是一句表等立的并列联合复句,其中:前分句“以阳言者依崇高,以阴言者依卑下”说的是,在应用捭阖的过程中,游说者必须要遵循的一项重大原则。即:若用“言善(阳)”来言谈时,(游说者)就要依赖自己高大的谈论举止;若用“言恶(阴)”来游说时,(游说者)就要依赖自己谦卑的言谈举止。而后分句“以下求小,以高求大”说的也是,在应用捭阖的过程中,游说者必须遵循的另一项重大原则。即:(游说者)在低位时就要为自己谋求小的游说之事;而(游说者)在高位时就要为自己谋求大的游说之事。
在次一级的复句中,本句原文的前分句“以阳言者依崇高,以阴言者依卑下”是一句表对比的并列联合复句,并针对用“言善”的言论来说事和用“言恶”的言论来说事时,(游说者)所能依赖的不同言谈举止作出了比较。而后分句“以下求小,以高求大”也是一句表对从的并列联合复句,并针对处在低位时和处在高位时,(游说者)所要谋求的不同的游说之事作出了比较。
另及,本句原文与上句原文同属一个句群,两句原文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中:上句原文“捭阖者,以阴阳试之”给出了:应用捭阖的必要条件;而本句原文“故以阳言者依崇高,以阴言者依卑下;以下求小,以高求大”则得出了:在说事的必要条件下,游说者必须遵循的两项重大原则。
从句子成分的构成来看,在本句原文的前分句中,原文“以阳言者,依崇高”的主语由者字短语“以阳言者”充当,其中:介宾短语“以阳”充当中心语“言”的状语;而谓语则由述宾短语“依崇高”充当,其中:形容词“崇高”转称高大的言谈举止,并充当述词“依”的宾语。而原文“以阴言者,依卑下”的主语由者字短语“以阴言者”充当,其中:介宾短语“以阴”充当中心语“言”的状语;而谓语则由述宾短语“依卑下”充当,其中:形容词“卑下”转称谦卑的言谈举止。
在本句原文的后分句中,原文“以下求小”是时地背景句,主语由表处所的介宾短语“以下”充当,其中:形容词“下”转称低的地位,并充当介词“以”的宾语;而谓语则由述宾短语“求小”充当,其中:形容词“小”转称小的游说之事,并充当述词“求”的宾语。而原文“以高求大”同样也是时地背景句,主语由表处所的介宾短语“以高”充当,其中:形容词“高”转称高的地位;而谓语则由述宾短语“求大”充当,其中:形容词“大”转称大的游说之事,并充当述词“求”的宾语。
从句子词法的构成来看,在本句原文的前分句中,虚词有:故、与、者、以,其中:
与:介词,古“与”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