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中增值税抵扣的适用问题
2012-10-25 22:38阅读:
融资租赁业务中增值税抵扣的适用问题
一 增值税基本知识
1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是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经营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
2 实行增值税有哪些优点?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道道征税、不重复纳税的特点。有利于均衡税负、保证财政收入、促进生产专业化和经营链条的延伸,便于出口退税
,具有防止偷漏税的连锁机制
3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所有商品和劳务
实践中:农产品、小商贩一般不纳入,金融保险业各国做法不一
一 增值税基本知识
4 增值税纳税人
通常为销售应税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商品的进口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额纳税人
应税货物按销售和交付方式分类。某些即便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和取得销售收入的“视同”
销售,例如:委托和代理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等;
应税服务按行业分类
5 课税环节——多环节
理论上为所有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环节
6 税基——差额课税
生产型: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后的余额为增值额。不能扣除固定资产购置或者折旧,存在重负纳税,不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一 增值税基本知识
6 税基——差额课税
收入型:允许纳税人在销售收入中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这种做法理论上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企业的销售收入与折旧提取并不匹配,实际操作也较复杂,所以采用国不多
消费型:允许纳税人在当期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当期的购进的固定资产,这种做法操作简便、避免重负纳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7 税率
大部分国家的应税货物增值税率在10%-20%之间,我国为17%
大部分国家应税服务增值税率5%-7%之间。我国为6%-11%
小额纳税人增值税率在3-6%,
一 增值税基本知识
8 计税方法
加法:构成增值额的各项目金额相加乘以税率
,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税率
扣额法:销售收入减除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项目之后的余值为增值额,在乘以税率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税服务在增值税也多采用扣额法实行差额纳税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扣税法:又分为发票法和账面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各国普遍采用发票扣税法,我国也是如此
二 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流转税的适用原则是界定交易行为和服务性质
1 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应税
劳务
(二)脚踩两只船的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和服务性质
1 多方位的市场功能:
基于资产交易的融资服务,促销方式和理财工具
是有别于传统股权和债权投资的基于资产的租赁投资,是一种资产配置和管理机制和中介服务
2 基于资产的金融服务:你选我付款,与贷款类似
3 两种机构属性、多种机构类型
4 包罗万象的租赁标的、灵活创新的业务组合
5 服务领域广泛,投资生产、贸易流通、政府采购、旅游消费,既有增值税纳税人又有非增值税纳税人
二 增值税转型改革
(三)过渡型税制,难以规避重复纳税
我国原来实行的增值税制是生产型增值税
买方购买设备已支付了销项增值税
买方购买的固定资产不抵扣销项税
对设备流通提供的运输、安装、融资等任何服务征收营业税都会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四)相当一段时间税负不公平、适用不明晰
1 同类业务,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资金来源,税种
适用不同、税基确定不同、税率水平不一
2 租赁业务类型灵活、多变,不同业务模式的税收适用不明晰
二 增值税转型改革
(五)财税部门对融资租赁业的关注和扶持
1 突破传统金融业局限,明确税种适用
1995年国税函656号文明确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中“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
2004年商务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放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审批
2 明确征管方式,按资质适用税种
从税征管政策来讲,流转税只能简化征管,不能实施优惠,实施流转税优惠,有违于公平竞争原则
二 增值税转型改革
(五)财税部门的关注和扶持
2 明确征管方式,按资质适用税种
2000年国税函514号和909号文明确规定: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 增值税转型改革
(五)财税部门的关注和扶持
3 减少重复纳税,缩小纳税基数
1999年财税字183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借款利息可包括在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中,税纳税基数中扣除
2003年财税字16号文统一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纳税税基,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2004年底,商务部、税务总局明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营业税适用16号文
积极支持融资租赁立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税收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流转税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
在设备不能抵扣的情况下,财税部门做出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并以差额为计税基数缴纳纳营业税,是当时税制下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
三 转型期承租人抵扣政策的适用
(一)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视同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未被界定为销售行为
(二)增值税是流转税,是对应税货物的销售和流通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行为以及委托销售、代理销售、跨区域移送、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福利消费、投资提供、分配、赠送等其他8种“视同销售”的货物流通行为征税
(三)凡不同时具备“不垫款、不要票、仅收手续费”的代购货物行为,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第五条规定,有效保留条款)
上述交易行为,有的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如货物的跨区域移送,投资提供;有的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但未能“有偿”,如分配、赠送、代购;但都有物的实质交付或移动,显然增值税的适用主体及税票的出具和接受方,应是货物的提供和取得方,票随物走,理所当然
三 转型期承租人抵扣政策的适用
(四)在税规不明晰的现状下,可采取的运作方式
1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中,可采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购买的方法,同时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承诺和确认的法律文书。出租方可依据货款支付单据或增值税票复印件记账
2
售后租回业务中,没有发生设备的实质性流通和交付,客户转让的是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过回租重新取得用益物权,系用益物权的占有改定。出租人实际只取得了担保物权。出售环节没有流转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13号公告)
3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采取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注明转让物权条款和租赁期承租人违约,所有权自动转移的有条件生效条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 破除四个观念误区
(一)没有增值税票如何记账
1 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未被视同销售,无需取得增值税票
2
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资
产管理、融资租赁、担保、财务、典当等金融企业为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被视同金
融保险服务,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如何做账,融资租赁公司就如何做账
3 出租方可依据货款支付单据或增值税票复印件记账
四 破除四个观念误区
(二)租赁资产所有权没保障
1 发票是支付和纳税的法律凭证,不是所有权的凭证
2 租赁资产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要通过完善交易合同、明晰法律关系和规范法律文件来解决
3 推动融资租赁立法或推动动产登记的司法实践,颁布司法解释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三)是否有逃避税之嫌
1 供应商货物卖出必须开增值税票
2 出租人适用营业税,没有逃税,是重复纳税;
3 票随货物走,增值税票没有虚开,承租人是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合乎鼓励投资的立法本意
3 增值税票开给取得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让生产企业可以抵扣设备进项税的立法本意
4 直接融资租赁,让承租人代购,取得增值税票,无人逃税,合税理,罚无据。金融、内资和部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有大量的业务实践
四 破除四个观念误区
(四)增加承租人采购成本
1 个体户和小额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会改变,对销售的影响可能是暂时的
2 融资租赁公司改变客户定位,促进产业整合
3
宣传“职能部门和利润中心公司化”“机构设置税收适用合理化”的经营理念,引导非增值税应税承租人,如政府采购、服务运营行业,构建新的交易主体,如民生投资公司、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租赁资产的转投和转租机构
4 融资租赁公司要积极创新税收资源合理配置的交易模式
五 明确和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一)在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条件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现有规定视同金融服务业继续交纳营业税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让所有权,供应商可将增值税票直接开给承租人,承租人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租期内,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其抵扣额按退货的相关规定做相应冲回
(三)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应当与企业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政策相当,售后回租作为融资交易行为,出售不需要交纳二手设备增值税
(四)租赁期满,承租人续租、留购的,由于未发生新的租赁物交付和流通行为,不需要再交纳增值税
五 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建议
(五)租赁期满,出租人从承租人处取得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收回租赁物取得的收益,超出合同约定的余值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营业外收入,交纳营业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六)在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设备流通的一个金融服务环节,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按照应税服务交纳增值税
(七)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应税服务增值税抵扣环节,如航空、水运、轨道交通、电讯等对设备投入较大的应税服务行业未纳入营改增,采购环节成本增加,将不利于有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融资租赁营改增应与这些行业同步营改增
结束语
转型已启动,租赁依旧规。
设备可抵扣,票货紧相随。
理解新税政,规范可应对。
全力展手脚,业界大腾飞!
融资租赁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解读及适用
屈延凯
2012年9月1日
一、明确营改增的税改目的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税改目的
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显然此次税制改革不仅是货物增值税扩大抵扣主体至到运输和服务业,而是运输业和服务业营改增
二、明确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一)四大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海陆空和管道),铁路和航天除外
(二)六个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税务总局根据租赁业发展现状,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服务形式做出的新界定,分为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为现代服务业
(三)金融保险业试点:
三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经金融主管部门门批准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金融支付服务是金融业的试点,将来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小贷、担保、银行也势必要营改增
三、明确税基— 差额纳税政策继续有效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上述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三类公司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可以延续;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仍按2003年财税字16号文的规定办理。差额即为销售额。
四、计征方法—简易计税法
(一)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的税率一般为3%。承租人租息是未来发生的,而且及其频繁,采取扣税法,以票控税,将无法操作。简易计税法可以大大降低纳税和征缴稽查成本。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按差额3%征收增值税,税负肯定是降低的。但如果三个附加按17%税率征收,税负加重部分不能即增即退,增值税部分和即增增即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的的实际税负能与原来持平就不错了。
五 操作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如采取接受出租人委托代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分别从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票。如出租人根据客户选择购买租赁物,设备增值税票平开平走,同时按规定再开具应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票。
(三)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融资,应当与企业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政策相当,售后回租作为融资交易行为,出售不需要交纳二手设备增值税.2010年税务总局13号公告继续有效
(四)租赁期满,承租人续租、留购的,由于未发生新的租赁物交付和流通行为,是出租人债权实现,不需要再交纳应税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五)租赁期满,承租人退租,出租人处置或出租给第三人,应按规定交纳货物增值税,对租赁服务所得超出首次租赁服务规定的余值部分交纳应税服务增值税。
五、营改增是重大利好
(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推广
1、应税服务可抵扣,承租人减少了重负纳税
2、采用融资租赁取得设备有利于税收筹划
(二)对传统租赁业和节能减排重大利好
文件所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税务部门对三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做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分类新定义及计征办法。
此次营改增对动产租赁服务和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是重大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应转抓住这一机遇为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和节能减排公司合作,为他们实现规模采购,连锁化经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营改增促发展
税制改革促发展,营改增是大文章。
货物抵扣扩主体,服务纳税有扣项。
行业属性站错队,很难算清减税账。
动产租赁服务业,以票控税好主张。
三类公司是金融,搞好试点多荣光。
差额纳税规不变,简易计税多便当。
超征税负可即退,服务领域更宽广。
重负纳税今不在,发展前景难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