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如何以机器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010-07-05 21:30阅读:
外国投资者如何以机器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外国投资者对用以出资的机器设备享有所有权。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该机器设备必须为其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2)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出资人应履行下列程序:
(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2)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3)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4)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3.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作价原则是:
机器设备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但是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外方投入的机器设备如果属于旧的机器设备,原则上应不高于当时国际市场上同样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减去应计折旧后的余额。
4. 税负的减免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但是,如果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类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法规: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的实物在权利上不存在瑕疵。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001年7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营者可以用机器设备出资,并规定了作价原则。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出资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根据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投资。本法无特别规定的,实际操作中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规定了外国合作经营者的出资需要经过验资。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时,在机器设备上不得设置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外国合作者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在税负上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允许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满足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需要经过的检验程序。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五十条也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综上所述,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有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该机器设备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而且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申领进口许可证、检验和验资;作价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但是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机器设备出资还可以享受税负上的减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