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院打官司,最怕碰到的是病历伪造、篡改、涂改。这既是法院审理中的难点,也是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往往成为医疗诉讼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对法院,往往认为,病历上的瑕疵属于医学专业性问题,无力作出判断,应由鉴定机构评判;而鉴定机构,则认为,病历上的瑕疵属于证据的真实性问题,鉴定机构无权裁决,应由法庭通过质证得出结论。双方貌似都有理,互相推诿,实际后果就是案件久拖不决。对当事人,则冒着极大风险,因为法院在审限的重压之下,在拖延几年之后,最终会作出决断,或认定病历真实而强行鉴定,或认为患方不配合鉴定而予以驳回,只有极少数会作出对患者有利的裁决。
如何处理诉讼中病历的伪造、篡改、涂改,考验着原告律师的智慧、勇气和策略。由于病历瑕疵类型多样,是否影响鉴定结论也不一而足,不可能有统一的应对办法,必须根据具体个案采用不同策略。故本文仅从我代理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评判。
案例一、根据病历封存情况判断是否可作为鉴定检材。患者,男,50岁。因多囊肾伴尿路出血而入院,患者有原发性高血压。入院第三天,医方开始静脉使用垂体后叶素止血。用药当日,患者即觉头痛,医生未停药,反而加大剂量继续使用。后患者突然昏迷,10天后死亡,未作尸检。死亡后10小时,患者家属到医院复印并封存全部住院病历。诉讼时,医院提交了封存的病史原件,经我核对,尚缺少医嘱、昏迷后的病程记录等,此时医方再次提交了未经封存的部分医嘱和病程记录原件,我们不认可补交部分病历的真实性,理由是未与原封存件一并封存,医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而医方辩解,提交的是原件,原件就是真实的。后法院不听我方意见,坚持送鉴定。此时不宜硬顶,否则法院会直接驳回。到鉴定中心后,我再据理力争,阐明未封存件无法作为鉴定检材的理由,要求鉴定中心中止鉴定退回法院重新质证。后中止。中止函退回法院后,法院再组织质证,此次质证后,法院同意不将未封存的医嘱、病程记录作为鉴定检材,但必需继续鉴定。我同意。此时鉴定中心认为,由于缺乏必要的医嘱、病程记录,鉴定无法进行,遂下终止鉴定函。后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以笔迹鉴定等物证方法判断病历真实性。患者,女,23岁,在校大学生。因服用丁内酯中毒而送医院急救。到达急救室后,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据在场同学见证,心跳停止时间约5分钟,但医院病历的时间却为17分钟,仔
案例一、根据病历封存情况判断是否可作为鉴定检材。患者,男,50岁。因多囊肾伴尿路出血而入院,患者有原发性高血压。入院第三天,医方开始静脉使用垂体后叶素止血。用药当日,患者即觉头痛,医生未停药,反而加大剂量继续使用。后患者突然昏迷,10天后死亡,未作尸检。死亡后10小时,患者家属到医院复印并封存全部住院病历。诉讼时,医院提交了封存的病史原件,经我核对,尚缺少医嘱、昏迷后的病程记录等,此时医方再次提交了未经封存的部分医嘱和病程记录原件,我们不认可补交部分病历的真实性,理由是未与原封存件一并封存,医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而医方辩解,提交的是原件,原件就是真实的。后法院不听我方意见,坚持送鉴定。此时不宜硬顶,否则法院会直接驳回。到鉴定中心后,我再据理力争,阐明未封存件无法作为鉴定检材的理由,要求鉴定中心中止鉴定退回法院重新质证。后中止。中止函退回法院后,法院再组织质证,此次质证后,法院同意不将未封存的医嘱、病程记录作为鉴定检材,但必需继续鉴定。我同意。此时鉴定中心认为,由于缺乏必要的医嘱、病程记录,鉴定无法进行,遂下终止鉴定函。后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以笔迹鉴定等物证方法判断病历真实性。患者,女,23岁,在校大学生。因服用丁内酯中毒而送医院急救。到达急救室后,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据在场同学见证,心跳停止时间约5分钟,但医院病历的时间却为17分钟,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