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出生?或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没有技术含量的问题,出生不就是从母体内分娩出来了嘛。或者有点技术含量地说,出生要么是胎儿经剖宫产从子宫内取出,要么经顺产从阴道内分娩出,总之胎儿离开母体就是出生。
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当我们结合法律讨论出生的概念时,就会发现简单的出生竟然存在那么多的中间地带,出生的定义竟会变得如此艰难。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这一规定,在侵权法上,出生后死亡,视为一个生命的死亡,如果存在侵权责任,侵犯的是生命权,权利人享有死亡赔偿金;出生前死亡,则不能视为一个生命的死亡,如果存在侵权责任,侵犯的是健康权而不是生命权,权利人不享有死亡赔偿金。同样的理由,在刑法上,如果出生后死亡,属于生命权的剥夺,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嫌疑人承担的是导致公民死亡的责任,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等;如果是出生前死亡,则属于损害健康权,嫌疑人不应承担导致公民死亡的法律责任。
而在继承法上,出生后死亡还是出生前死亡,所导致的继承后果也截然不同。
绝大多数情况下,容易判断死亡是发生在出生前还是出生后。但是如果死亡发生在分娩过程中,介于出生前后这一个中间时间,法律上的生死判断就出现了灰色地带。
比如,胎儿在子宫内具有生命特征,但分娩出来后仅有心跳而没有呼吸,经抢救仍无自主呼吸,数分钟后死亡,此时的新生儿死亡能不能定性为出生后死亡?
更极端一点,如果胎儿在母体内正常,但娩出母体后,既无呼吸也无心跳,经抢救后仍未恢复呼吸心跳,后宣告死亡。此时的新生儿死亡能不能定性为出生后死亡?
前述两个例子,如果定性为出生后死亡,则在出现侵权责任时,权利人享有死亡赔偿金,这不是小数目,与没有死亡赔偿金相比,可谓天差地别;如果出现刑事责任,则嫌疑人承担的是导致公民死亡的责任,与导致重伤、轻伤的刑罚后果也可能存在天差地别。而导致法律后果出现重大差别的竟然就是胎儿娩出母体后的数分甚至数秒钟。
所以从法律上厘清《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的出生概念是何等重要!厘清了出生的概念,也为厘清死亡概念打下基础。
国内民法学家关于出生的概念大致有断脐说、独立呼吸说、独立心跳呼吸说、脱离母体说等等。这些学说的内容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不赘述。
但是,
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当我们结合法律讨论出生的概念时,就会发现简单的出生竟然存在那么多的中间地带,出生的定义竟会变得如此艰难。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这一规定,在侵权法上,出生后死亡,视为一个生命的死亡,如果存在侵权责任,侵犯的是生命权,权利人享有死亡赔偿金;出生前死亡,则不能视为一个生命的死亡,如果存在侵权责任,侵犯的是健康权而不是生命权,权利人不享有死亡赔偿金。同样的理由,在刑法上,如果出生后死亡,属于生命权的剥夺,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嫌疑人承担的是导致公民死亡的责任,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等;如果是出生前死亡,则属于损害健康权,嫌疑人不应承担导致公民死亡的法律责任。
而在继承法上,出生后死亡还是出生前死亡,所导致的继承后果也截然不同。
绝大多数情况下,容易判断死亡是发生在出生前还是出生后。但是如果死亡发生在分娩过程中,介于出生前后这一个中间时间,法律上的生死判断就出现了灰色地带。
更极端一点,如果胎儿在母体内正常,但娩出母体后,既无呼吸也无心跳,经抢救后仍未恢复呼吸心跳,后宣告死亡。此时的新生儿死亡能不能定性为出生后死亡?
所以从法律上厘清《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的出生概念是何等重要!厘清了出生的概念,也为厘清死亡概念打下基础。
国内民法学家关于出生的概念大致有断脐说、独立呼吸说、独立心跳呼吸说、脱离母体说等等。这些学说的内容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不赘述。
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