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打完一场医疗官司,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0多万元。但到了执行阶段却遇到一点小问题。原来,按照该医院的内部规定,医院赔偿的全部金额,肇事科室需承担30%,肇事医生需承担20%,而医院认为有责任的科室不止一个,有责任的医生则多达4、5个。被定责的科室不服、被定责的医生不服,争执不下之下,拖延了赔偿款的执行。当然,科室或医生的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医院作为法人的对外责任。即便科室或医生不同意医院内部的责任划分,医院也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先行履行对患者的全部赔偿义务。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碰到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形。
我这里想说的不是医院履行判决的问题,想说的是医生、科室、医院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哪些医生具有医疗过失责任。一般而言,医疗过失先由医学专家经由医疗鉴定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包括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和医学会之外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机构作出事实认定之后,再由法院作出法律评价。绝大多数情况,鉴定机构的事实认定将直接成为法院对医疗过失的法律评价。但是现行法律条件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之下,承担责任主体的是医疗机构而非医生,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的内容也是医疗机构有无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而不可能是某个医生、某个科室有无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故鉴定分析意见往往是从整体分析医疗机构的过失,不涉及医生个人。即便有些过失很具体,看起来指向了某个医生或几个医生,也不会指名到姓。至于法院,在鉴定机构都未将医疗过失具体到某个医生时,更不可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将医疗过失指向某个医生。
而现代医学条件下,几乎每一个过失行为,都可能经由数人才能完成。比如一个用错药物的医疗
我这里想说的不是医院履行判决的问题,想说的是医生、科室、医院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哪些医生具有医疗过失责任。一般而言,医疗过失先由医学专家经由医疗鉴定程序作出事实认定,包括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和医学会之外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机构作出事实认定之后,再由法院作出法律评价。绝大多数情况,鉴定机构的事实认定将直接成为法院对医疗过失的法律评价。但是现行法律条件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之下,承担责任主体的是医疗机构而非医生,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的内容也是医疗机构有无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而不可能是某个医生、某个科室有无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故鉴定分析意见往往是从整体分析医疗机构的过失,不涉及医生个人。即便有些过失很具体,看起来指向了某个医生或几个医生,也不会指名到姓。至于法院,在鉴定机构都未将医疗过失具体到某个医生时,更不可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将医疗过失指向某个医生。
而现代医学条件下,几乎每一个过失行为,都可能经由数人才能完成。比如一个用错药物的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