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A国辩称,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因为对在紧急避险情况下的降落,国际法只对民用航空器作出了有关规定,而对军用航空器,国际法上并没有任何规定。如果需要紧急降落,外国军用飞机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得到明确同意才可降落。更何况A方飞机所处的危难状态是其本身的行为造成的。A方飞机在撞毁B方飞机后,未经B国方面的允许擅自进入B国领空并在B国的军用机场降落,严重地侵犯了B国的领土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