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实施意见、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实施意见

2013-04-20 01:58阅读:2,113
关于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
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6日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依据
  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二、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3、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6、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可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的认定办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2、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教育部门认定的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等有关信息,要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24日

留言板

下载客户端体验更佳,还能发布图片和表情~

亿万博主正在被热评!
999+

给此博文留言吧! 有机会上热评榜! 攒金币兑换礼品!

好的评论会让人崇拜发布评论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