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疫苗(即自费疫苗)的供货渠道做出重大调整。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下: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修订后的《条例》将规定: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我个人认为,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应该是基于上海和浙江的自费疫苗渠道管理模式在这次问题疫苗事件中的优异表现,即:自费疫苗由省级疾控统一把关采购,并通过疾控渠道供货至最基层的接种单位,下级疾控和接种单位自觉从疾控渠道获取疫苗,避免从其他符合《条例》但有可能缺乏管控的渠道获取疫苗。
我认为这次《条例》修订基于以下因果关系:原《条例》的自费疫苗供货渠道过于开放,超出了现有的监管能力,导致2010年高温疫苗事件和此次问题疫苗事件。疾控渠道的疫苗管理相对规范可控,基于疾控渠道对第一类疫苗(即免费疫苗)的良好管理,将自费疫苗重新纳入疾控渠道管理。
下面我对这次《条例》的修订做简要分析:
一、疫苗批发企业全部出局的影响
新《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下: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修订后的《条例》将规定: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我个人认为,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应该是基于上海和浙江的自费疫苗渠道管理模式在这次问题疫苗事件中的优异表现,即:自费疫苗由省级疾控统一把关采购,并通过疾控渠道供货至最基层的接种单位,下级疾控和接种单位自觉从疾控渠道获取疫苗,避免从其他符合《条例》但有可能缺乏管控的渠道获取疫苗。
我认为这次《条例》修订基于以下因果关系:原《条例》的自费疫苗供货渠道过于开放,超出了现有的监管能力,导致2010年高温疫苗事件和此次问题疫苗事件。疾控渠道的疫苗管理相对规范可控,基于疾控渠道对第一类疫苗(即免费疫苗)的良好管理,将自费疫苗重新纳入疾控渠道管理。
下面我对这次《条例》的修订做简要分析:
一、疫苗批发企业全部出局的影响
新《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