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建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广播、电视、新闻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第五条 下列单位室内室外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
(三)体育场馆、健身场所;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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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建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广播、电视、新闻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第五条 下列单位室内室外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
(三)体育场馆、健身场所;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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