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的保理是否是担保以及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2011-08-25 13:36阅读:
一、咨询内容:
贵司拟与某银行开展一项类似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基本操作模式如下:
贵司或下属公司将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融资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但是银行方面要求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贵司或下属公司负责回购上述未收回债权,银行拥有追索权。
需要咨询的问题是:
1、上述操作中,因为约定了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下贵司或下属公司必须回购上述债权,是否构成了贵司或下属公司对银行的担保?
2、按照贵司章程等议事规则,拟开展上述业务需要履行哪些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程序?
在贵公司保证提供的内容真实,无重大遗漏,且无内容相反或内容不一致的文件前提下,基于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出具律师工作备忘录如下:
二、有追索权的保理并非是贵司提供担保
1、贵司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即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即回购型保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0年4月7日)的相关规定:“(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根据贵司的邮件描述,“贵司或下属公司将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贵司或下属公司提供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融资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方面要求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贵司或下属公司负责回购上述未收回债权,银行拥有追索权。银行方面要求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贵司或下属公司负责回购上述未收回债权,银行拥有追索权。”贵司与银行进行的保理业务应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也即回购型的保理。
根据本所律所律师的理解,回购型的保理并非是贵司或下属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两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
2、担保是由保证人来就债务人的债务和责任进行履行,也即保证人直接代债务人来履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就债务人的债务和责任进行履行,也即保证人直接代债务人来履行责任。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3、有追索权的保理,也就是回购型保理并非担保。
但是回购型的保理业务不同。贵司或下属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之后,银行成为债务的债权人,银行方面要求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贵司或下属公司负责回购上述未收回债权,也即贵司或下属公司在保理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没有如期足额归还债务,则贵司或下属公司将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将该债权回购回去。这种约定并非是约定一旦债务人没有归还债务,贵司或下属公司直接替债务人来偿还债务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是约定贵司或下属公司有将银行的债权买回的约定,也即贵司或下属公司承担的是独立的买回债权的责任,而非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因此,不应构成担保。
4、相关案例不认为有追索权的回购型保理为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案例的查询,目前也没有看到有案例对此类纠纷定义为担保。比较典型的是《招商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案》(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行使追索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与被告华通润公司所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被告宝硕集团公司和被告沧化股份公司所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告宝硕股份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依约向华通润公司全额支付了收购款,受让了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48348036元。但保理期间届满后,宝硕股份公司未依约履行还债义务,理应对尚欠债务本金4830957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原告与被告华通润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该合同不仅约定了债权转移的内容,而且对华通润公司的偿还责任作出相关的约定。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华通润公司行使追索权,……。合同对华通润公司承担义务的条件和责任亦作出明确约定,即被告宝硕股份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被告华通润公司应对原告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回购金额为:原告基本收购款+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原告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因此,华通润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在收购款378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对宝硕股份公司的上述到期债务承担回购责任。……
三、公司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由于保理业务涉及贵司或下属公司将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转让,也即将债权进行转让,在法律上应定性为“出售资产”行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限公司总裁议事规则》等,贵司或下属公司如何进行审批,应根据出售资产达到的规模进行判断。
(一)、如果出售资产达到一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特别会议进行决议。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投资及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三)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包括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和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一定规模内的,由总裁行使决策权。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十)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三)公司自身的、单项银行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融资;……
(六)在不违反上述授权的情况下,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的非业务经营类的其他合同、交易和安排。”
由于保理业务通常被认定为一种银行融资行为,所以有可能根据第三条,如果保理业务的融资额度不超过贵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裁行使决策权;也有可能根据第六条,如果保理业务的债权转让金额不超过贵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的话,由总裁审议并行使决策权。
(三)、如果出售资产的规模超过总裁审批权限,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决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及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三)其他超过总裁及/或总裁办公会权限,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经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四)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四)、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贵司为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的公司,因此要符合香港联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
香港部分忽略,建议咨询香港分所律师。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 “《《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流程》应当披露的交易: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下同)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而定,下同)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10%。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
(有关内容按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为准)
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计算标准
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10%。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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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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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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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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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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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产生的利润,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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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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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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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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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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