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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护理费范围,护理费注意事项

2019-08-21 21: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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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一)请求范围
护理费是护理人员发生的误工损失或聘请护工人员的费用。


(二)请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该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 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
可分为专业护理与非专业护理,专业护理的以护理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是参照当地护工人员劳务费标准计算;非专业护理的,有收人人员的误工损失即为护理费请求标准,没有收人人员按照当地护工人员劳务费标准计算。就误工损失提供的证据参照误工费的相关内容。护理人员可为一人或是数人,具体人数标准以医疗机构意见或是鉴定报告为准。


(三)需要准备的证据
受害人主张护理费时,需要提供两类证据,一类是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这类证据证明的是受害人主张护理费的合理性。如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嘱证明等,前述证明中应当载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信息。如果护理证明上没有载明需要的护理人数,则只能主张一个护理的费用。
第二类证据是证明护理费具体数额的证据,如果是专业护理,则需提供护理公司出具的收费凭证;如果是非专业人员护理,则需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相关证据内容可参考前述误工费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关系证明、误工损失证明、完税凭证等。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住院病历中的护理等级记载是护理证明
受害人主张护理费损失,首先要证明其病情需要护理,而这显然属于一个专业判断问题,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作为请求护理费的依据。
住院病历中的关于护理等级的记载不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护理证明应当注明需要护理的人数及期限, 它是医疗机构针对患者病情,做出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独生活能力的专业判断,它并不以患者是否住院为前提。而住院病历中注明的护理等级,是在患者住院后,针对患者的病情,由主治大夫做出的相关护士人员应采取的应对等级指示, 每一个住院病人都有相对应的护理等级指示,它是对医疗机构护士人员的工作指示。由此可见,护理证明的指示对象是患者,而护理等级的指示对象是护士人员。因此,护理等级不具有需要护理的证明含义。


如何请求定残后的护理费
受害人因伤残以致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请求定残以后的护理费用。定残后的护理费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作为请求 合理性的依据,受害人应申请护理期限、护理等级的司法 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护理等级、护理期限主张相应的赔偿费用。
主张定残以后的护理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如果受 害人的生存期限超过二十年,其仍需要护理时,受害人可再行 起诉主张五至十年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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