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假名就医、冒名就医的法律风险
患方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可提交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均可以证明医患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方的举证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一、使用假名就医
当患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性病、接受美容手术时,患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使用其真名,往往临时编造假名就医。当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后,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患者法院提起诉讼,则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件相符的真名,否则其起诉将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很可能会以原告姓名与患者姓名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辩称医疗机构从未为起诉的原告提供过医疗服务,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此时,原告应首先举证证明其就是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服务的患者,否则法院将可能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