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美容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及民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的日益提高,涉及医疗美容类的服务合同或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涨。纵观该类纠纷的诉讼请求,医疗纠纷律师发现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多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该医疗美容机构返还其诊疗费并给予三倍赔偿。
一、医疗内容合同具有消费性质,医疗美容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通常的医疗服务面向的是身体上患有疾病、需要医疗介入的病人,就诊目的在于医治疾病、恢复健康,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必要性;
而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则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之“美化”有所需求的非病人,其目的在于改善容貌,优化感官,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因此,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