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历记载不符合规范,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5, 4日,陈某因“反复心前区不适12年”入住被告B市东方医院。入院查体:P73次/分,BP150/70mnHg;神清,精神可,心界不大,心律齐。心电图:窦性心律,ST-T改变。入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H级,血压病,颈椎病。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给予拜阿司匹林0.1 qN、曲美他20 mgtid,跋血通6 ml、舒血宁20 ml静滴qd,以及压氏达、奥美拉峻等治疗。
后诉头痛头晕,转神经内科,
5月11日,陈母处于浅昏迷状态,经对症治疗未见好转。于3日后宣告临床死亡。
原告诉称:被告违反了医疗合同,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将其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