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醉失败后,医生继续实施手术造成病人截肢,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22日,原告戚某某骑摩托车摔伤后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经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07年4月出院。
2008年4月16日,原告戚某某又到该医院住院,做右胫骨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手术,同月18日上午9时,医院在硬外膜麻醉下,给戚某某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术时,因硬外膜麻醉失败,在改为局部麻醉后仍然失敗的情况下继续手术,造成戚某某右胭动脉和静脉损伤。
事情发生后,医院未将戚某某右胭动脉被割断的情况及时告知其和家属,进行移植血管吻合,该手术失败后,戚某某于同月19日被医院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下称西京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血管损伤,该院急行手术医疗时,切开探查发现戚某某右下肢因长时间缺血已导致右大腿以下肌肉深度坏死,遂将戚某某右下肢截肢。事故发生后,医院支付了戚某某在西京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