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出现死亡的情况下,尸体检验是如何进行的?
2019-10-21 22:30阅读:
在患者出现死亡的情况下,尸体检验是如何进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的进行时间:一般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这是由尸体现象所产生的一系列变化所决定的。根据解剖学原理,所谓尸体现象是指人死后,机体内各组织、器官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在内外因素(如
生物、物理、化学和细菌等)的作用下,发生一系列的化学、物理与形态方面
的变化。在48小时内,尸体虽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还不至于影响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如果超过了上述期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严重的自溶与腐败,使得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因此,对于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要尽早进行尸检,以充分发挥尸检结果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现实的案例中往往会存在这样的一些问题,如患者家属认为尸检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或者认为尸检违背了家乡的风俗而不进行尸检,在诉讼中,由于不进行尸检,
法院往往不能判断究竟是否是医院的医疗行为造
成了患者的死亡结果。因此可能会出现对患者不利的判决结果。医疗事故争议后,由于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影响对医疗事故的判定时,医患双方均应当及时提出尸体检验的请求。否则,无论哪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
的,责任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
当具备尸体存放条件时,可以存放7日,尸检的时间因此可以延长7日。
尸体冻存条件是指能够持续低温冷冻保存,保持在零下20摄氏度至零下18摄氏度,这可以保证尸体在一定时间内不发生尸体腐败现象。但是在下列情形下,
不能进行冷冻保存: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的;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尸检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相应资格。如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病理科和医学院病例教研室、法医教研室等。
从事尸检工作的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如病理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的医师、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等。除司法鉴定机构外,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备了尸检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都有进行尸检的义务。法医是具备尸检资格的人员,医患双方可以提出
请法医参加尸检的要求。如果尸检双方都不能在当场,医患双方均可以委托代表观察尸检的全过程,对尸检进行监督。
是否进行尸检应当征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并签字。尸检不属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争议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无论尸检是否征得家属同意,均不属于医疗过错,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