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在医院丢失,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9-11-05 15:12阅读:
新生儿在医院丢失,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阿某某因临产住进被告市医院住院部三楼一病房,当日下午6时顺利产下一男婴。同日,市医院按照有关产后24小时内给婴儿洗澡的规定,通知两原告将其婴儿抱到产房洗澡。次日上午,市医院无人通知两原告给婴儿洗澡,
也无人派护士去抱原告的婴儿洗澡。至11时许,原告艾某某(阿某某的丈夫)问医院其婴儿被人抱走去洗澡,现在还没见送回来。市医院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查找婴儿下落。当天下午,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集中当班的医护人员,
让两原告辨认其中是否有抱走其婴儿的人。两原告经过辨认,未发现被集中的人中有抱走婴儿。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两原告起诉时仍无婴儿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作为医疗单位,除了应当向患者提供有目的的诊疗活动外,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同样重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阿某某在被告市E
院产下一男婴,市医院对该男婴不仅有义务护理,也有义务保护其安全。市医院没有尽到保护安全的义务,致使该男婴被不明身份的人抱走,被告市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因婴儿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原告因丢失
婴儿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给予适当的支持。原告对自己的婴儿有法定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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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在住院期间丢失,与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其对婴儿的丢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机构,其根据合法手续接纳患:
治疗后,应对患者提供符合医疗水准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在人员的配备应当有保卫人员,进行定时巡逻和门卫值班,防止出现类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