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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不同意尸检,医院仍应承担责任?

2019-11-12 16: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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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不同意尸检,医院仍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属于未经尸检仍然可以继续鉴定的情形。鉴定意见认为由于本案被鉴定人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确切死亡原因难以判断。但依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对其死亡原因以及诊疗过错等情形作出了认定,并对医疗机构责任的参与度作了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按时出庭接受质询。医疗机构也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质询。鉴定人出庭后就,双方当事人仍不认可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回答。患者一方向法院申请了补充鉴定,法院依据其的申请,委托该鉴定意见依法进行了补充鉴定。由于该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认定中日友医院对陈 X群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且上述过失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起到次要作用。医疗机构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经查上述鉴定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其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的情形,且针对双方就鉴定意见书所提异议,鉴定人员出庭接
了双方质证,并作了补充鉴定,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等等,故该鉴定意见 也不符合重新鉴定的程序要求。审理法院最终依据上述鉴定意见书以及本 案具体情况,酌定医疗机构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一)案情概述
2012718日,陈X群因左面部反复不自主抽动1至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面肌痉挛。2012719日,陈X 群在中日友好医院行左面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术后行抗炎、控制血压 等措施。2012723日,患者陈X群头痛剧烈,血压持续升高,最高 244/122mmHg,后病情加重,CT显示:小脑半球急性出血。急诊行小 脑半球血肿.清除术、枕大孔减压术。术后,患者持续昏迷,并出现肺部感 染、电解质紊乱等。2012818日,陈X群在中日友好医院死亡。陈 X群死亡后,中日友好医院告知患方家属尸检事项,家属表示认可死亡诊断。

司法鉴定意见书:
诊疗评价
2012718日被鉴定人陈X群因左面部反复不自主抽动1 诊于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左面肌痉挛。具有手术适应征,于719日行左面神经根显微血管减压术,手术顺利,未见术中不当操作,术后复查CT以及予一级护理、抗炎、控制血压等对症支持治疗,符合临床治疗常规。


由于被鉴定人陈X群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未规律服药控制,术后血压控制欠平稳(术后血压最高183/115mmHg,最低为122/62mmHg),在术后第二天(即721日)开始出现头痛、头晕等病情变化,且持续加重, 分析认为,医院此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复查CT、腰穿等)了解颅内情况,以及时发现或排除颅内出血,且应加强血压监测,必要时请相关科室 会诊,以利于更好控制血压,因此医院存在诊疗技术上的过失。


20127231030分出现病情明显加重,1140分行移动CT检查,1250分入手术室,13时开始行左小脑半球血肿清除加枕大孔减压术,考虑认为医院上述医疗措施不存在明显延误情况,此次术后予以特级护理、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抗炎等措施,亦符合临床诊疗常规。随后,被鉴定人陈X群出现肺部感染,医院采取了必要的检 查措施如痰涂片、培养+药敏等,并根据检查结果调整抗炎治疗药物,但肺部感染病情仍未能有效控制,分析认为,此时应请相关专业科室(如呼吸科、感染科等)进行会诊指导治疗,以有利于感染病情及时控制;同时, 经审阅提交病历材料,被鉴定人陈X群在723日术后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期间,未见进行必要监测的记录如血气分析。因此,存在不当。
因果关系
经审阅提交的鉴定材料,认为中日友好医院在被鉴定人陈X群住院治疗期间,第一次手术后721日出现病情变化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了解颅 内情况、加强血压监测,存在过失;在723日第二次手术后出现肺部感 染未能有效控制情况下,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并且在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 治疗期间,未见血气分析等必要监测的记录,存在不当。同时,考虑到被鉴定人陈X群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未规律服药控制,第一次手术(719 日)术后血压控制难度较大,其术后发生小脑出血主要与其自身疾病(高 血压病)有关,即便医院采取了必要措施,亦不能完全避免发生小脑出血 的可能性。因此,综合分析认为,中日友好医院存在上述诊疗技术上的过失和不当与被鉴定人陈X群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因果关系,起到次要作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医院承担35%责任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X丹等人及中日友好医院均不认可该鉴定意 见,申请鉴定人出庭。法大鉴定所百茹峰、张XX按时出庭接受质询。中日友好医院亦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质询。鉴定人出庭后,陈X丹等人及中日友好医院仍不认可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回答。陈X丹等人向法院申请了补充鉴定,法院依据其的申请,委托法大鉴定所就以下事项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经陈X丹等人申请,原审法院依合法程序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就本案
所涉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上述过错与陈X群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该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中日友医院对陈X群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且上述过失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起到次要作用。中日友好医院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经查上述鉴定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 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其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且针对双方就鉴定意见书所提异议,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证,鉴定机构亦先后出具了《关于陈X群案的补充鉴 定答复函》《关于陈X群案司法鉴定说明函》就相关问题作出了答复和说 明,故该鉴定意见书虽存在页码不符合规定等形式上的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另,中日友好医院上诉所提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一节,现北京市司法局已经作出答复,依据其答复内容亦并不能支持中日友好医院所提涉案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错误等相关主张。综上,原审对中日友 好所提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依据上述鉴定意见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中日友好医院承担3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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