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及紧急救治时的责任

2019-11-18 15:07阅读:
timg
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及紧急救治时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 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导读】
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仅适用于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况,对于患者与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由于涉及医学伦理和专业判断问题,为避免争议,并未作出规定,但从医疗机构的角度讲,也应当尽量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结合专业判断进行处理。


关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前提条件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系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风险, 根本来不及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并征求其意见,如不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 将危及其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如某患者因交通事故腿大动脉破裂大出血应立即手术止血;某患者因坠楼头部严重受伤急需开颅 清除瘀血,否则会丧失生命或造成瘫痪、植物人等严重后果的情况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如果患者近亲属不同意抢救,是不能强制实施抢救行为的,由此造成的不良结果,医疗机构不构成侵权。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 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机构怠于紧急救治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未规该激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关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这其中争议较大的就于紧急救治属性如何认识的问题。紧急救治是权利还是义务。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文义上明确紧急救治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是一种义务。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性质,从患者的角度讲,应属于权利的范畴,即公民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有得到紧急抢救、治疗的权利;而从医疗机构的角度讲,应当为紧急救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六条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