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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告知不清楚,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11-20 16: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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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告知不清楚,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裁判要点]
本案中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颈部加做 切口以及术前未能告知可能的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违反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存在着侵害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使得患者丧失了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治疗方案的机会,由此造成了其精神上不明真相的压力,对于该过错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基本案情]
201046日,刘X在金坛医院行全胸正位片检查提示:右上纵隔占位待排。47日,刘X因胸闷、呼吸困难月余到金坛医院门诊治疗, 诊断:胸腺瘤、重症肌无力,行胸部
CT检査提示:右上纵隔占位可能, 建议增强扫描。413日,刘X入住金坛医院,初步诊断:右上纵隔占位、胸骨后甲状腺肿?胸腺瘤? 415日,刘X亲属戴银娣在手术同意书上签署同意手术417日,金坛医院对刘X胸骨后甲状腺癌根治术,手术由经院外会诊邀请的南京胸科医院主任医师许X主刀,手术过程中因肿瘤向上延伸到颈下部,于胸骨柄上方约一横指作颈部横弧形切口,见颈部肿块与胸内部分相似,剪除头臂干被侵部分。423日,江苏省金坛医院病理诊断报告结论:本例应为恶性淋巴瘤,弥漫大B细胞型 (生发中心型)。514日,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理会诊意见:(胸骨后)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非特异性。


医学会鉴定: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未行胸部增强CT,术前不充分;术前沟通未告知可能的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术中加做切口未与家属书面沟通。结论:该患者甲状腺功能低下依据不足;目前声音嘶哑考虑喉返神经损伤可能(无喉镜检查证据),喉返神经损伤是的常见并发症。该患者的不良后果与医方的过错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刘X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金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刘x 15000 元;
三、驳回上诉人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关于上诉人刘X提出的应对医疗损害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案中常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不存在上述需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问题,且上诉人刘X在原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常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可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上诉人刘X要求对被上诉人金坛医 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所受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金坛医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刘X在被上诉人金坛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实施手术治疗,经医疗损害鉴定书确认,被上诉人金坛医院存在着术前未增强CT,术前评估不充分;术前沟通未告知可能的喉返神经损伤和声音嘶哑;术中加做颈部切口未与家属书面沟通的过错,但该鉴定书认定上诉人刘X的身体的不良后果与医方过错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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