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要求调取患者病历资料,是否侵犯患者隐私?
2019-12-10 15:39阅读:22
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要求调取患者病历资料,是否侵犯患者隐私?
人民法院等办案机构是否有权从医疗机构处调取病历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20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所以法院要求医疗机构复印办案所需的病历材料是合法的,
医院方面不能以患者隐私为由拒绝出示。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法院等司法办案机关因为办案的需要,可能会向患者或医疗机构调取相关病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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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
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那么法院调取病历材料是否就等同于侵犯患者隐私呢?当然不能混淆这两个概念。病历资料不等于患者的隐私,只有符合患者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病历资料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病历资料涉及涉及患者隐私权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病历资料也不等同于侵犯患者隐私权,
院调査取证的目的是进行司法审判活动,而非是对患者的隐私进行
播、非法披露等侵权行为,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患者或医疗机构认为公开审理可能犯隐私,则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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