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吗?
2019-12-11 15:49阅读:
死者人格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否保障死者的人格利益?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的只是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那么,对于一般公民是否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
亡以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
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
损害
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遗体、遗骨。”由此可以看出,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通过近亲属的精
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并且受其保护。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所有公民死后的人格利益都予以保护,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是在强调英雄烈士死后人格利益,从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而论,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在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作出这样一个特殊保护的规定,并不是说对其他自然人
的死者人格刺益就不予以保护。相反,按照《民法总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使在自然人以后,他们所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完全一律平等的,不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而一般的自然人以后,其人格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或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尽管《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的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对一般的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的内容,而且在《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也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仅仅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作出保护的规范,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仍然得不出英雄烈士的死者人格利益就必须作特殊的保护,因而否定了对其他自然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