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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摔倒受伤,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12 15: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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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摔倒受伤,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具有人身和财产


患者进入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起照顾和保护患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最常见的医疗机构之一,医院当中对外开放、公众可以到达的门诊住院等区域,都属于公共场所,医院的管理人应当对其中的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患者尤其是需 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在诊疗期间都置于医疗机构的经营场所之中,而且医疗机构的营业场所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开放的。所以, 医疗机构作为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患者、患者前来探访的亲友及其他人都负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医院尽到保障义务,则无需担责
住院期间,患者摔倒的,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是患者自身原因导致,医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没有过错,或者医院已经尽到合理警告、风险防范提示以及及时抢救等义务,损害后果完全是患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医院管理不当或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患者摔倒后未能及时救治等,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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