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的病理标本等,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检查、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资料,是包括文字,符号影像,病理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病理标本属于病历资料的一部分,患者可以通过病理标本的检查结果,得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义务人员对病理标本具有妥善保管的合理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对病理标本尽到保管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4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丢失病理标本更加不符合行政规章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