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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外聘的医生出现诊疗过错,诉讼中应当将谁列为被告?

2020-01-07 16:58阅读:
医疗机构外聘的医生出现诊疗过错,诉讼中应当将谁列为被告?
医疗机构外聘的医生出现诊疗过错,诉讼中应当将谁列为被告?
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医生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与此同时,《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0条规定: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职业资格证》上注明了医生执业的注册地点,如果未经所注册的医院同意,擅自到外院出诊,发生诊疗过错的,由医生本人和外院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大医院专家多、但往往床位有限,小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但就诊人数少、床位空闲,因此医疗专家在不同医院之间合理流动,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患者看病难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


《关于深入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请部分兼职技术骨干。所以,合法兼职的医生到外院出诊,是受本院指派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发生了诊疗过错,要由两家医院按照医方过错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此时,患方起诉两家或两家中的任何一家都可以,出诊的医生个人不再承担责任。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建议,由于医生的个人信息比较难获得,直接告就诊医院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况且医院的赔付能力比个人医生要强,因此,如果仅是要求民事赔偿,没有必要增加外聘医生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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