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质证的证据有无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作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查证属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就是庭审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指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凡未经质证的证据均无证明力。
只有两种特殊情况下,证明可不经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按这一规定,既然不是开庭时公开质证,秘密质证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证,仅是医患双方当事人认可,与第一条并无大的区别。
开庭时质证,一般应出示原件;出具证言的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因为证据的本身来源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无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