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配合封存病历与抢夺病历如何处理?
关于病历的封存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对此,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还有必要予以细化:
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封存或者启封,若有正当理由则不能要求不配合封存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对病历存在病历伪造、篡改等情形,患者一方不同意封存或者签字确认的,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患者主张事实作出不利认定;对于该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情形,有必要限定为“导致诊疗过错以及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