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伪造病历,患者可以据此要求其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窦某因胆结石到某医院做胆囊摘除手术。半年后,窦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验时得知自己的左肾在那次手术中被切除。窦某找医院理论,医院的解释是,医生在为窦某做胆囊切除时发现窦某左肾部分功能丧失,才予以切除。为此,医院出示了一份由窦某的爱人签字的手术同意书,而窦某的爱人称自己从未见过此病历,也未签过字。窦某提出进行字迹鉴定,鉴定结果是病历上的签名非窦某爱人所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窦某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窦某有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未经窦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左肾切除,给其造成了严重伤害,并在术后伪造病历,为自己推脱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又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