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店进药未经检查导致进到假药,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实录
李大妈常年与药为伴。一次,因从医院开的降压药用完了,李大妈就让儿子到门口的药店买了两盒回来。可是,刚服用了两次,李大妈身体就出现了不良反应。李大妈赶紧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李大妈服务的降压药是假冒产品,而且含有某种激素成分。出院后,李大妈找药店理论,却得知该药店进药从来都不检查,而且对进药的渠道把关也不严格。那么,药店进药未经检查导致进到假药,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药店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药店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本案中,该药店进药从来不经检查就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药店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另外,李大妈因服用该药而受到的损害,比如入院治疗的费用,有权要求药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