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新01民终2131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5日,患者宋某以“大便习惯改变一年,直肠病变20天”为主诉入住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经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014年8月11日,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患者宋某行全麻“直肠癌根治术+降结肠腺瘤电切术”;同年8月18日行全麻“剖腹探查术+小肠造瘘术”。2014年9月4日,宋某出院。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25日,宋某因直肠恶性肿瘤等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1.肿瘤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在被鉴定人出现吻合口瘘时,医方未尽到足够医疗注意义务;(2)医方对术后发生吻合口瘘可能对机体造成的损害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2.被鉴定人肾功能中度下降为六级伤残;回肠造口术、直肠吻合口狭窄属于直肠癌根治术的并发症,不予评定伤残等级。3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新01民终2131号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7月25日,患者宋某以“大便习惯改变一年,直肠病变20天”为主诉入住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经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014年8月11日,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患者宋某行全麻“直肠癌根治术+降结肠腺瘤电切术”;同年8月18日行全麻“剖腹探查术+小肠造瘘术”。2014年9月4日,宋某出院。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25日,宋某因直肠恶性肿瘤等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1.肿瘤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在被鉴定人出现吻合口瘘时,医方未尽到足够医疗注意义务;(2)医方对术后发生吻合口瘘可能对机体造成的损害未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2.被鉴定人肾功能中度下降为六级伤残;回肠造口术、直肠吻合口狭窄属于直肠癌根治术的并发症,不予评定伤残等级。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