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以间断头晕、乏力五年,加重2月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至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查血常规提示中度贫血,门诊以“贫血原因待查”为诊断收住该院诊疗,周某入院进行肠镜检查,后发现粘连肠穿孔。术后出现粘连性肠梗阻。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为:一、医方(第一人民医院)在为患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医疗行为导致医源性损害和并发症并造成患方机体严重损害,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二、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为过错参与度100%为宜;三、患方周某结肠修补术和结肠造口还纳术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本院依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结论,结合纠纷发生之时本地的医疗水平、周某的疾病情况、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漏诊及延误治疗等情况,综合认定第一人民医院在为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导致医源性损害和并发症并造成患方机体严重损害,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周某目前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为过错参与度100%,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医疗损害所致的损失承担100%的责任。
至于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对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641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机械反推得出“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的,不予采信”的结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以间断头晕、乏力五年,加重2月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至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查血常规提示中度贫血,门诊以“贫血原因待查”为诊断收住该院诊疗,周某入院进行肠镜检查,后发现粘连肠穿孔。术后出现粘连性肠梗阻。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为:一、医方(第一人民医院)在为患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医疗行为导致医源性损害和并发症并造成患方机体严重损害,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二、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为过错参与度100%为宜;三、患方周某结肠修补术和结肠造口还纳术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本院依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结论,结合纠纷发生之时本地的医疗水平、周某的疾病情况、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漏诊及延误治疗等情况,综合认定第一人民医院在为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导致医源性损害和并发症并造成患方机体严重损害,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周某目前后果间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为过错参与度100%,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医疗损害所致的损失承担100%的责任。
至于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对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641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机械反推得出“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的,不予采信”的结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