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不少患方会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或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或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抑或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医疗纠纷就算解决了。但是有些时候,患者事后经过了解认为赔偿金额太少,或者经过后续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现赔偿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等,反悔了,要求医院再次赔偿,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我国法律提倡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协议的稳定性是保证调解大力推广和实际操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已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会倾向于维持已有的法律稳定状态,不会轻易地变更或解除已有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