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旴旸:律师助理办案手记6
2012-10-25 20:44阅读:
路在前方之律师助理办案手记6
——如何办理好民事案件?
文/邹旴旸
今天和黄律师去深圳,准备明天上午一单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开庭。继上次在高速上“爆胎”事件后,这次我们一路顺风,耶稣保佑,也许这是个好兆头,明天我们定能杀对方个措手不及。
作为好基友,这次我们的话题是“如何办理好民事案件”,相信这个话题无论老律师年青律师、大律师小律师、男律师女律师还是律师助理都十分关注的。当然,这样的话题也是没办法达成一致的。
曾在某次高规格的会议上听到一个“洞穴理论”的高招,有个大律师介绍自己的发家史:一开始没案源的时候,免费给10家企业做法律顾问,这叫作“洞穴理论”,当然,不是柏拉图的洞穴理论,而是律师营销的洞穴理论,即先占领阵地,撒泡尿表示是自己的地盘,为的是之后的专项和诉讼案件。乍一听,觉得这个办法还真不错,非常有新意,不失为解决年青律师前期执业艰难的途径之一。后来仔细想想,免费做常年法律顾问本就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压低收费让行业受损;另一方面既已做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何不全身心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只盼着企业出点啥事,事后能捞多少钱呢?这与职业道德有关,不值得效仿。
实际上,这单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我们也是以法律顾问的方式切入的。但是,承包合同是2011年2月签订的,我们于2012年3月份接受聘请作为其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应收账款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出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向债务人发送了律师函,有的债务人本着诚信和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即将欠款归还,而有的债务人就是赖着不给,一副你吹我不涨的嘴脸。
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销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广州新塘凤凰城凤翔苑*号铝木门窗加工和安装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30%,安装完毕后支付50%,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元。上述工程在2011年底已完工,且业主已经搬入房屋并使用。合同签订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计总工程款的80%。剩余20%的工程款经承包人屡次催付,业主拒绝支付,发包人已玩起了失踪。
如何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设计相应条款保障承包人收回工程尾款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黄律师表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的前期款项后即动工,完成整个工程并验收合格后,对方就是赖着不给,一点小零头嘛。这次我们过去就是得给这些赖账的人一点教训。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不应只是口号。我们付出了较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收取极低的费用,为顾问单位做了应收账款管理的专项服务。本次开庭,我和黄律师提前一天来到深圳,都是一身便装。在此逗留一晚,明日开庭后又返穗,可谓风尘仆仆。
律师界存在这样一条名言:“律师应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既然存在就有一定的道理,一方面律师个人形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从另一个角度看,每天打着条Tie西装革履昂首挺胸地迈着大阔步,还要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想想都觉得虚。
事实上,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是不赞成“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这种做法的。黄律师是一位极有正义感的律师,他一直都走着传统营销之道,也正是因为他的正义、执着和专业,如今有车有房有娇妻。
在昨天的博文中我写道:当事人咨询时,不要因当事人想急着了解律师报价而轻易告诉他这个案子的收费,而是要引导他先谈整个案件的情况,让当事人先将所有案卷资料先扫描过来,分析疑难点,让当事人知道你已经熟悉并进入了这个角色,然后在当事人频频点头时,话峰一转:经研究,我们对你这个案件的收费是……
黄律师认为,在和当事人交谈时,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表示理解,并适当对当事人的“冤屈”表示一下愤慨。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来,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案子所做的努力。
未来应该如何走?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助理,我认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把自己、把每一个案子当作一件产品,那就行了。除了做自己的品牌,把握产品的质量,还要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每一个身边的人,都可以成为你的推广者。靠金钱利益建立的推广网络,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要靠自己的实力,靠感情,靠布局。
达则兼济天下。在力所能及的时候,热情帮助身边的人,尤其是那些有潜力的人士,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重要客户的周围就是另一大批重要的客户。帮助的人越多,影响的人越多,前景便越广阔。我非常乐意无偿为一些人起草合同、参加谈判。因为,每一次无偿的劳动都是今天撒下的种子,都是未来的案源增长点。今天不发芽,总有一天会冒出来,开花结果。
前文详见:
《邹旴旸:办案手记之仲裁案件流程》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9d756ab010154rq.html?vt=4
《邹旴旸:路在前方之办案手记1》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9d756ab01014mhp.html?vt=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