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梳理一些所学的知识。前日在去解放碑的汽车上阅读《教育心理学——献给教师的书》(以下简称《教》)最后一章时,对直接教学法与讲授法自觉颇有话说。
直接教学法(direct instruction),指的是教师直接把信息传递给学生,并且组织学生应用和习练的教学模式。这个东西很容易与英语教学中的直接教学法(direct method)相混淆,后者指的是用目标语(如英语)进行教学,所谓“全英授课”,不用母语进行翻译或者进行解释。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前者。
如何理解直接?直接就是不拐弯抹角,不搞吊人胃口的事情,把大实话告诉学生。例如从《教》给出的几种西方的从属于直接教学法的模式中,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一些特点。
1. 将教学目标直接告诉学生
这几乎等于把教师的想法和盘托出了,这节课我们学什么,你们通过学习能够做什么都在课前告诉学生。这一点上,与发现式的课堂很不一样。以这次国规教材培训中的示范课为例,几节示范课几乎都在这个环节上要么跳过要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例如,《角的概念的推广》一节的教学中,某教师花了不少精力反复重申和强调推广的意义及其必要性。这一点,在直接教学法看来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直接教学法的一个默认前提就是这些东西是既定的,学生只需要接受即可,至于合法性等等问题是在实践(也即习练中)中慢慢建构的。诚然,这位教师可能并没有打算用直接教学法,而是偏向于发现式的课堂模式,我这里只是将她的这种思路与直接教学法进行对比。
再如,《指数函数》一节的教学中,教师根本没有陈述教学目标这一环节,而是用一个引例开启新课,之后便是新授等后续环节了。
可以说,是否有将教学目标直接告诉学生这一环节是直接教学法的一个必要条件。它为学生在之后的学习中按照这样的一个目标建立知识体系提供了基础,学生不是在一大堆原始材料中自己寻找意义进行建立而是事先被输入了一种蓝图,这是非常典型的高度控制下的教为中心的课堂,但它的效率很高。
2. 呈现知识简洁明了
之前提到的那位讲授《角的概念的推广》的教师可以视作将教学目标与新授进行了符合。她通过一系列的讲授和训练活动希望证明本课之所以存在的合法性。而在直接教学法中,这一合法性是可以在练习前一笔带过的,
直接教学法(direct instruction),指的是教师直接把信息传递给学生,并且组织学生应用和习练的教学模式。这个东西很容易与英语教学中的直接教学法(direct method)相混淆,后者指的是用目标语(如英语)进行教学,所谓“全英授课”,不用母语进行翻译或者进行解释。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前者。
如何理解直接?直接就是不拐弯抹角,不搞吊人胃口的事情,把大实话告诉学生。例如从《教》给出的几种西方的从属于直接教学法的模式中,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一些特点。
1. 将教学目标直接告诉学生
这几乎等于把教师的想法和盘托出了,这节课我们学什么,你们通过学习能够做什么都在课前告诉学生。这一点上,与发现式的课堂很不一样。以这次国规教材培训中的示范课为例,几节示范课几乎都在这个环节上要么跳过要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例如,《角的概念的推广》一节的教学中,某教师花了不少精力反复重申和强调推广的意义及其必要性。这一点,在直接教学法看来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直接教学法的一个默认前提就是这些东西是既定的,学生只需要接受即可,至于合法性等等问题是在实践(也即习练中)中慢慢建构的。诚然,这位教师可能并没有打算用直接教学法,而是偏向于发现式的课堂模式,我这里只是将她的这种思路与直接教学法进行对比。
再如,《指数函数》一节的教学中,教师根本没有陈述教学目标这一环节,而是用一个引例开启新课,之后便是新授等后续环节了。
可以说,是否有将教学目标直接告诉学生这一环节是直接教学法的一个必要条件。它为学生在之后的学习中按照这样的一个目标建立知识体系提供了基础,学生不是在一大堆原始材料中自己寻找意义进行建立而是事先被输入了一种蓝图,这是非常典型的高度控制下的教为中心的课堂,但它的效率很高。
2. 呈现知识简洁明了
之前提到的那位讲授《角的概念的推广》的教师可以视作将教学目标与新授进行了符合。她通过一系列的讲授和训练活动希望证明本课之所以存在的合法性。而在直接教学法中,这一合法性是可以在练习前一笔带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