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企业间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企业纷纷以高薪、住房、职务等优厚待遇,从竞争对手处挖走人才。为此,如何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正确分辩和应对企业间的人才竞争,这个问题成为当人力资源管理关注的话题之一。
案例:
某企业技术总监黄某因在工作上与总经理发生矛盾,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到了一家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利用黄某从原企业带过来的商业秘密,搞出了新产品,并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而黄某原所在企业因商业秘密被黄某泄露,核心技术失去了新颖性,从此产品滞销,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无奈,该企业不得不把黄某诉诸法律。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员工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来到另外的一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开展不正当竞争。诸如与上述案例相类似的现象,在相当一些企业中都出现过。
一、何谓竞业限制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