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概念辨析: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8-05-17 08:15阅读:
合伙型基金中,还有一个概念,个人认为有必要和GP辨析一下,这个概念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是合伙企业法层面概念,并非基金法规层面的概念,所以也只能是合伙型基金才会用到。那么什么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呢?简单理解就是在合伙企业日常运作中代表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在探讨执行事务合伙人和GP的关系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可以就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关系得出一个结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GP,但GP不一定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GP,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GP不一定全部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双GP或多GP的可能,此时
,就有可能出现不是全部GP都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概念辨析: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