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基金是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而作为基金合同的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该协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尝试对合伙协议应包含的核心条款予以介绍。
一、法律规定及登记部门的示范文本
对于合伙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围绕该条法律规定,工商登记部门也出具了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如北京市工商局的示范文本共计十六条,分别为:
第一条 法律依据
第二条 企业性质及守法承诺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协议与法律冲突的的处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二、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
无论是上述的法律规定还是示范条款都是从最一般的合伙企业协议角度进行的规定和示范,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合伙企业的一个特殊运用,所以其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也有其特殊性,有的已经在法律规定或示范条款中体现,有的并未包含在上述法律规定和示范条款中。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实践,作为基金合同的合伙协议,其合同核心条款,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出资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
一、法律规定及登记部门的示范文本
对于合伙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围绕该条法律规定,工商登记部门也出具了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如北京市工商局的示范文本共计十六条,分别为:
第一条 法律依据
第二条 企业性质及守法承诺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协议与法律冲突的的处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二、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
无论是上述的法律规定还是示范条款都是从最一般的合伙企业协议角度进行的规定和示范,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合伙企业的一个特殊运用,所以其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也有其特殊性,有的已经在法律规定或示范条款中体现,有的并未包含在上述法律规定和示范条款中。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实践,作为基金合同的合伙协议,其合同核心条款,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出资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