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例解
2011-02-28 12:58阅读:
| 一、年终奖例题: 例1:某人2006年1月份工资收入为2600元,另外取得单位的上年全年兑现奖27000元,则当月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现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 27000/12=2250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计算上年兑现奖应纳税额:27000×15%-125=3925元 第三步、合计2006年1月应纳税额:75+3925=4000元 例2:若上例中该人1月份的工资为14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 (1400+27000-1600)/12=2233.33元 或:〔 27000-(1600—1400)〕/12=2233.33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400+27000-1600)×15%-125=3625元 例1如果按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的算法为: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现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27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计算上年兑现奖应纳税额:27000×25%-1375=5375元 第三步、合计2006年1月应纳税额:75+5375=5450元 比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新算法比原来的计算方法税负降低了: 5450-4000=1450元 例2如果按原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的算法为: 1、确定适用税率: 1400+27000-1600=25000元 查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400+27000-1600)×25%-1375=4875元 比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新算法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