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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可行?需缴纳哪些税?

2011-07-15 19:28阅读:
前段时间,某客户在委托我们做股权转让项目时简单咨询了关于另一关联企业由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公司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政策及法律问题。后来,该客户委托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资产评估及增资方面的准备。最近,其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了对应纳税问题的疑惑和担忧,并且对极其概括的验资报告内容感到不解,因此,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做了专项咨询。
实践中,有不少企业需要扩大规模进行增资,有一些企业希望实现转增资,其中更有部分基于各种原因想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显示的增值部分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那么,这种想法可行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能随意调整。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企业产权变动
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产权未发生直接变动,想要按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直接转增注册资本是行不通的。
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时,暂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产权实际变动时,企业再将实现部分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人'科目。
看来只有那些符合法定重估企业产权变动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化并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而且并非所有的资产评估增值都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那么,法定重估企业产权变动又出现在什么条件下呢?
我国法律对于法定重估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但涉及法定重估企业产权变动产生的条件的文件多指向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例如可以参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如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等情形。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或入帐;而购买部分股权时,则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由此可知,部分股权变动并不属于该意义上的产权变动,不能调账转增资本。
对于一般民营公司进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法定重估而且相关文件大部分都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么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尚待明确。那么民营企业在进行改制时是否可以实现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化并用于增加企业注册呢?
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用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如《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保稳促调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60号),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在企业并购重组中,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
为此,在未找到本地政策作为指导的情况下,我也专门咨询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得知重庆市也允许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例如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从而可以将评估所得净资产作为改制后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并将其按比例量化为股东的出资。但所涉及纳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核实。
纳税问题是客户及其关注的,因为一旦确定,可能涉及较大的金额的支出。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掌握更多的政策信息,其实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事实上,对上述问题所涉纳税问题我做过专项的研究,阅读了大量的国税发文。但我还是希望从税务部门咨询到更详实的信息,包括相应税费何时缴纳,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也在进一步核实。
目前,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
企业用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相当于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在此过程中,个人股东对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国税函[1998333号)
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需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参考国税发〔2000118号)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企业以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在内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就要求按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资并将其按比例量化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在增加个人股本的同时,还是暂不缴纳而在转让或清算股权时缴纳就是一个我需要了解的问题了。还有,在这一过程中还可能有哪些税费呢?呵呵,在向税务部门了解时暂时还未获明确答复,业务人员也在归纳研究。但相信很快就会有结论了,重庆企业界的朋友,请跟我一起等待结果吧。当然我也不会放弃调研,会继续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
如果你对我所谈的话题感兴趣,而这些信息正是你需要的,或者你有公司业务领域的其他问题,可以到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67879855 67879155),公司业务是我们所擅长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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